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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占有其他子女无法协商分配起诉继承案例

2024-04-06 01:21:20 0

原告诉称

张某君、张某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均分被继承人张父、张母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张父、张母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张母于2019年病故,张父于2021年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留有遗产张父名下一号房产一套。现因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旭辩称:关于房产,父亲去世后,张某君、张某婕口头表示放弃房产,之后张某君要求平分遗产,并要求召开三人家庭会议。本次会议中三人曾经协商同意从遗产总额中拿出50万元作为补偿,由张某婕发给张某旭。张某旭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没有跟老人一起生活,但给老人生活提供了便利,将自己位于丰台区E号(以下简称E号)的电梯房给老人居住,张某旭一家人租房,租房及重新装修一号房屋的费用是张某旭支出。如果张某旭取得房屋,应先从遗产中扣减补偿款50万元、租房费31900元、E号的装修费32万元、一号房屋装修费17万元、扣减款项归被告,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张母于2019年死亡,张父于2021年死亡。

张父、张母生前共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该房屋现由张某旭居住。审理中,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均表示该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

张某旭主张其对张父、张母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未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人外出就医以及改善生活环境,2018年1月起张某旭将其名下有电梯的E号房屋让给张父、张母居住。张某旭还背老人上下楼、开车带老人去看病,2020年保姆回家期间,由张某旭独自照顾老人。张某君、张某婕主张张某旭搬入一号是为了占房,老人去世前张某君、张某婕轮流去家中照顾,保姆费也由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分担,老人看病张某君、张某婕均有陪同。

张某旭主张其将E号腾出后,先租住在朝阳区二号,张某旭将一号房屋装修,后搬入一号房屋,张父去世后,张某旭又将E号房屋装修,为此张某旭产生租房费31900元、一号房屋装修费17万元、E号房屋装修费32万元;张父在E号房屋内去世,造成该房屋价值贬损,张某君、张某婕曾同意补偿张某旭50万元。张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减房租31900元、一号及E号房屋的装修费49万元、补偿款50万元,扣减款项归张某旭,双方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张某君、张某婕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当初曾有补偿意向,但现在不同意补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旭继承;

二、被告张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君折价款70万元、给付原告张某婕折价款70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君、张某婕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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