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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遗嘱要求部分子女继承房屋其他子女不认可引发诉讼继承纠纷

2024-04-06 01:21:21 0

原告诉称

吴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父母所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以下简称一号),由6个子女共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因原被告作为继承人无法对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义、吴某川、吴某麟辩称:我们同意吴某杰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一号。

被告吴某旭辩称:老人生前留有遗嘱,故一号的分割应按遗嘱继承处理。且我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

被告吴某涛辩称:一号在分方时考虑了我的户口因素,因为当时分房是和户口挂钩的,如果没有我的户口,家里可能只能分到一居室。另外,我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一号的50%所有权份额应归我所有,另50%由我的哥哥姐姐们继承。

 

法院查明

吴某勇与刘某芝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有6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2002年吴某勇去世,2020年刘某芝去世。

2011年10月26日,刘某芝出具遗嘱,主要内容为:老伴去世后吴某旭一直养我……,所以百年后我的房子由吴某旭继承。该遗嘱上有证明人、见证人的签名;在出具该遗嘱的前一日,刘某芝到医院就诊,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内容为:神清、语利,暂无精神疾病。该遗嘱的签字过程被摄像,摄像中有两位见证人及刘某芝老人,刘某芝对遗嘱内容进行了通读,并在遗嘱上签名。

对于证人所问:“您这是自愿的吗?”这一问题时,刘某芝明确答复:“自愿的”。另,通过录像可以看出,当时刘某芝老人神志清楚,语言流利、顺畅。

2015年1月6日,刘某芝与吴某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芝以1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吴某旭,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义、吴某杰等对上述买卖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认定上述买卖协议无效,该判决经一中院维持后生效。在二审文书中写明,一号是吴某勇、刘某芝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工龄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证明刘某芝所写遗嘱无效力,吴某川等提供有老人签字和按印的3份材料,主要内容为:我以前写的无效。落款日期分别为2017年4月12日、9月23日。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由吴某旭分得65%的所有权份额;吴某杰、吴某义、吴某川、吴某麟、吴某涛各分得7%的所有权份额。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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