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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宅基地并付款之后原使用权人起诉无效案例

2024-04-06 01:21:25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许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活困难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C号院内房屋九间及宅院出卖给被告。后被告又经批准宅基一处并建了房。原告至今租住他人的房屋。原告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以原告有宅基为由,不予批准,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白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是原告主动找我们买房子,后来又给了原告剩余的购房款,共计34000元。

 

法院查明

2003年前后,许某霞(卖房人)和白某兰(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其中载明:“我村村民许某霞自愿卖给本村村民白某兰北房五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及院宅,总金额人民币叁万肆仟整。白某兰自愿接收买卖,双方同意一次付清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

签订上述协议后,许某霞将涉案房屋交于白某兰,白某兰给付许某霞购买款共计34000元。

经查,许某霞和白某兰均系北京市房山区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裁判结果

驳回许某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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