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周某刚、周某杰。赵女士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赵女士父母均早于赵女士去世。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登记在周先生名下。2018年10月15日,周先生与杨某签订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600万元;2019年1月7日,周先生与郑某签订合同,将二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350万元。各方对两套房屋系周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
诉讼中,周某刚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其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58万元。周先生、周某杰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一、我俩百年之后不留骨灰......。二、将一号和二号房屋由周某杰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周先生 赵女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周先生、赵女士手写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周先生表示该遗嘱是赵女士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赵女士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二人所摁。
同时,周先生提交了证人齐某的视频光盘,证明赵女士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周某杰。周某刚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对赵女士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赵女士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赵女士的遗产继承应按何种方式进行,周某刚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其可继承全套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故主张继承售房款158万元。周先生则主张按照赵女士和周先生共同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赵女士的份额由周某杰继承。
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然是周先生所写,但该遗嘱上有赵女士签字,且周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处分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周先生与赵女士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从该遗嘱形式上看,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刚虽然不认可遗嘱中赵女士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依法采信周先生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赵女士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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