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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父母去世关于遗产房屋多位子女均要求多分案例

2024-04-06 01:21:49 0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文孟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明确要求原告两人占90%,给被告10%,我方要房屋的所有权,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款;2.本案的评估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孟父孟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孟某刚、次子孟某文、女儿孟某杰2009年11月4日,孟父因病去世,2020年11月25日,孟母因病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2001年8月31日,孟父孟母共同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孟父名下,该房屋系孟父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被继承人孟母去世后,孟某刚私自更换了一号房屋的门锁,将一号房屋独占使用至今,严重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搬过来的时候,孟母老人帮被告搬东西的时候还摔坏了腿。被告虽然与老人住在一起,但是对老人不管不问。被告虽然住在涉案房屋,但是却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且孟母生病住院也全部是由二原告陪同、照顾,被告对此不管不问。孟母老人的后事也全部是由二原告办理,因此要求二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的90%。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孟某刚孟母长期共同生活,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孟某刚2016年搬至涉案房屋与母亲孟母居住在一起,孟某文孟某杰均距离母亲住处很远,对孟母照顾有限。2.原告、被告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原告认可被告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意被告享有涉案房屋37%的份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孟父孟母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孟某刚孟某文孟某杰孟父2009年11月4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孟母2020年11月2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一、关于房产。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孟父,登记时间是2003年11月24日,该房屋系孟父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孟某刚2016年4月搬入涉案房屋。

诉讼中,房地产估价结果为总价人民币845.99万元。

、关于主要赡养义务。

诉讼中,孟某杰孟某文提交了孟母住院病案,以及孟父的住院病案,住院期间联系人及患者家属签字是孟某杰孟某文,证明二原告对孟父孟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孟某刚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二原告只是找出来他们签字的部分病历。

孟某杰孟某文提交了孟某杰与保姆签的《劳务协议书》、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确认单、银行业务凭证、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二原告为被继承人支付有线电视费用、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对孟父孟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提交了照片、网络购物订单截屏、外卖订单截屏、殡仪馆费用明细清单,证明二原告为被继承人购买生活用品、订饭、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对孟父孟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孟某刚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照片只能证明某个时间点,孟母的葬礼是二原告及被告三个人一起筹办,各类费用是孟母用自己的钱支付的,不能证明二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孟某杰孟某文提交了录音、视频,证明被告孟某刚经常与孟母吵架、嫌弃孟母,二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孟某刚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录音只是截取,是孟某文人为制造矛盾并进行录音,单个时间点也无法证明二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孟某刚为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孟某杰孟某文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三位证人均不了解孟母家庭情况,也不具备长期了解情况的可能性,不能证明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孟父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孟某文孟某杰共同继承所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孟某文孟某杰孟某刚支付房屋折价款2876366元;

三、驳回孟某文孟某杰孟某刚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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