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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没有销售许可证房屋并支付房款后起诉退房案例

2024-04-06 01:21:55 0

原告诉称

周某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我与H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款1224653.2元及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装修损失共计151654元及利息。

事实及理由:我与H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H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房屋卖给我,P村委会将本村集体土地卖给H公司建房,并且为我的贷款提供了担保。认购书签订当天,我支付了定金20000元,认购书约定H公司应该在我支付完剩余房款后与我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时至今日,双方也未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属于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房屋,也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H公司交付的房屋也因各种问题无法居住,给我造成重大损失,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H公司及赵某颖共同辩称,不同意周某祥的诉讼请求。1.涉案的房屋认购协议标的是房屋使用权,并非房屋所有权买卖协议。2013年3月,我公司与P村委会签订了《合作协议》,签约前我公司了解到该建设项目国家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签约后即开工建设,2014年底竣工验收交付。

2.周某祥主张我公司购买P村集体土地建房与事实不符。P村委会旧村改造项目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项目难以启动,村委会与我公司协商垫资建设,工程交付后,P村委会欠我公司工程款若干,为保证我方债权实现,并将租房款打到我方账号上,我公司与村委会约定,以我方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我公司的目的只是实现建筑工程款债权。周某祥把款交齐后,仍需和P村委会签订合同,这一点在购房款借款协议第四条中有明确约定。况且此行为后周某祥已使用房屋四年有余,现要求全部退款显然是无理要求,另外,周某祥的装修费用是其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该房屋买卖和装修费用纠纷我公司及我个人都不是适格被告,我方只为实现工程款债权所为,关于该行为是否合法,听从法院判决。为了进一步说明认购协议的性质,2017年10月28日我公司、周某祥、P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还清借款时才与P村委会签订新社区住房合同。即周某祥付清房款后才能与村委会正式签约,且仅取得住房资格,并非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周某祥以房屋买卖合同诉我公司并无法律依据,其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依据。

另,周某祥远在市区,由熟人推荐前来。房屋情况周某祥俱已悉知,并几次查验房屋后做出选择,说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周某祥于2017年10月14日与我公司签约,并即时实现了房屋实际占有,交易成立。若该协议无效,周某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我公司与周某祥签约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P村委会述称,H公司说的基本属实。我们是把存量房屋由H公司使用出租,来收回他的投资,此案跟村委会没有利害关系,村委会是把存量的房子委托转让,以公司的名义出租,承租的收入归H公司出资款的收回。房子产权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所有住房的人包括村民都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让。双方行为有效无效、返还价款都跟村委会无关。

 

法院查明

2017年10月14日,周某祥与H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H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以每平方米9800元,合计1224653.2元的价格卖给周某祥,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协议书签订之15日内支付总价的69%,即834653.2元,剩余370000元约定以借款明细为准。

另认购协议书载明买方认购上述房产,在签订本认购书时自愿交付定金20000元,买方须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总房款的剩余房款到卖方指定账户中后,方可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否则视买方放弃购房权利,本认购协议书自行失效,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卖方有权处置上述房产;住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即视本认购书履行完毕,已付定金全部转为认购方(买方)总房款的一部分。协议书落款处有售房方H公司公章及认购方周某祥签字按捺。

认购协议签订后,H公司交付了房屋钥匙,周某祥取得涉案房屋后并对其进行了装修,并提交了《装修合同》及四份收据证明自己共支付装修费151654元。同年10月28日,周某祥交付首付款及定金合计854653.2元,H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同日,贷款方H公司与借款方周某祥及担保方P村委会签定《购房款借款协议》,周某祥认购一号房屋一套,现因资金不足,剩余370000元购房款以个人住房贷款形式向H公司借款,该款项直接用于支付购房款。

借款时间共三年,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年利率为5.2%,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周某祥应在每月20日前支付相应本息。此外协议对提前还款、逾期还款及保证条款等都做了约定。借款协议落款处有H公司公章,周某祥的签字按捺及P村委会的公章。截止到2020年10月,周某祥已将借款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

庭审中,H公司称P村委会旧村改造项目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与其协商垫资建设,工程交付后,P村委会欠H公司工程款。为保证债权实现,H公司与P村委会约定,以H公司名义与周某祥签订协议书,村委会给300户房屋出租,约定将租房款打到H公司账号上折抵投资款,并称周某祥明知房屋没有大产权,房屋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实际出租的就是房屋的使用权。

P村委会表示情况属实,合法建筑不存在卖地的问题,村委会只是用这种方式偿还投资。周某祥表示其不知是小产权房,认为所签房屋认购协议结合房价、付款方式等可以看出本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建筑的合法性,不能证明买卖房屋的合法性。房屋是集体所有,H公司和P村委会都没有权利买卖房屋。

现周某祥以其支付完剩余房款后,P村委会未与其签订购房合同,且该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为由要求确认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维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一、周某祥与北京H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北京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某祥1224653.2元购房款;

三、北京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某祥装修损失费81893元;

四、驳回周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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