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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拆迁利益对方主张有份额要求分割纠纷

2024-04-06 01:22:05 0

原告诉称

原告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55年10月登记结婚,居住在怀柔区,1965年8月22日经原怀柔区人民委员会批准离婚,在离婚证书财产处理一栏明确记载,原被告二人有“瓦房三间、男二间、女一间”。这里清楚的约定,原告在村里有瓦房一间,原告在此房居住很多年,后来原告再婚,离开村里。

2011年前后。原被告的房子被拆迁,按拆迁协议,给了两套楼房,都被被告独占,原告什么补偿都没有得到。原告知道拆迁之后,曾经与被告联系多次,都未能解决。原告认为,原告在村里的房屋及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国家因为需要征收公民的房屋和宅基地所给予的房屋和货币补偿有原告的三分之一。因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孙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与被告是1965年8月离婚,当时村里有三间老房,双方约定的是男方二间女方一间,原告这一间房屋作价80元,当时被告分两个月把这80元给了对方。到现在双方离婚已经60年,原告才提起本案之诉,就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对原告分得的一间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

第二,原告所称的这一间房屋早已灭失。灭失的原因是房屋所在的位置因影响村民出行,大约在1993年或1994年就因村中规划,房屋宅院被村委会收回。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房屋早已因村中规划灭失,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原告要求确认权属的怀柔区一号房屋,并非原告所述分得的宅院拆迁而来,而是被告在1997年另外从村委会花费1200元购买的A号院房屋拆迁所得,被拆迁的宅院房屋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拆迁利益也与原告无关。

综上,原被告离婚已经将近60年,早已经经过法定的诉讼时效20年。原告的娘家是该村,原被告的孩子也一直与原告有联系,正是因为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80元的房款,所以原告这么多年也没有提出异议,老房三间被村里规划拆除的事实原告也是知晓的。而被告被拆迁的房屋是被告另行购买的,与老房无关,与原告也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孙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5年8月22日离婚,离婚证上载明“瓦房三间、男二间、女一间”,后该处房屋因占道被村委会收回。孙先生于1997年9月另行购买村A号房屋四间并于2004年进行翻建,后该A号宅院被拆迁,原告请求确认归其所有的位于怀柔区一号房屋即为A号宅院的拆迁利益,现登记在案外人孙某杰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询问,原告陈女士表示:“我分得的一间房屋没有门牌号,记不清宅院面积,嫁到外村之后,我经常回村里,我没有把这一间房屋按80元卖给被告,不知道房屋挡路被村里规划拆除的事情,不清楚这一间房屋什么时间拆除的。”后又表示:“大约60年代末、70年代初被被告拆除了,但是在原基础上又翻建了房屋,建了房屋五间是四破五,大概80年代上旬,因为影响街道,村里规划,大队就把房子和宅院给挪位置了,在村中别的地新批了宅基地,原来老宅院的地就归大队了。”

被告孙先生表示:“花80元买房子的事情原告的父亲也知道,没有证据,当时也没有这个意识,如果不是事实,原告这么多年也不会同意,老宅院在挪地之前翻建过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翻建的时候,房子已经属于我了,没有跟原告说,买原告房子的钱离婚当年就还清了,2011年被拆迁的房屋与原告没有关系,当时拆除以后,大队开始说给重新批一块宅基地,但是乡里不同意,始终没有批成,之后被告才花1200元买了小学校的房子,买的宅院就是村A号,就是被拆迁的房子,A号登记在被告名下。”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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