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02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00009元及利息;3.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38678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因陈某霞上述房屋己经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异议时才知道陈某霞的上述房产尚不能上市交易,故无效。二被告应返还林某鹏支付的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陈某霞辩称,我同意确认两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林某鹏确实给付购房款900009元,但我还不了钱,利率我不知道如何计算,林某鹏确实装修了,但我不知道花了多少钱。我和赵某原原系夫妻,卖涉案房屋时我和赵某原还未离婚,我已把卖房款给付赵某原,赵某原也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赵某原未答辩。
法院查明
2020年4月15日林某鹏与陈某霞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份合同由林某鹏持有;陈某霞手中另有一份合同,落款人为林某鹏、陈某霞、赵某原,赵某原签字为后补。上述两份合同内容一致,均约定林某鹏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153万元,林某鹏购买涉案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林某鹏于2020年4月15日给付陈某霞100000元定金,2020年4月26日给付陈某霞200000元购房款,2020年5月25日给付陈某霞541609元购房款,林某鹏自2020年6月开始每月转给陈某霞该月的还贷款数,用于陈某霞偿还涉案房屋贷款,陈某霞共偿还了14期,共计39096元,除此林某鹏给付陈某霞20000元购房好处费。
林某鹏与北京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服务合同,约定装修价款38678元,并提供收据证明已给付陈某霞装修款。林某鹏认为涉案房屋装修现值34000元,陈某霞认可法院依法确定涉案房屋装修现值。
陈某霞与赵某原原系夫妻,涉案房屋为自住型商品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陈某霞名下,二人2020年4月16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某霞给付赵某原卖房款共计45万元,第一次4月25日之前转入30万元,第二次5月25日之前转入10万元,第三次2023年6月底之前转入5万元,陈某霞提交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证明已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赵某原购房款40万元。
另查,另案之前其他判决赵某原、陈某霞共同偿还吴某勤借款370000元,后因赵某原、陈某霞未履行该判决,2020年7月涉案房屋被查封。
裁判结果
一、确认林某鹏与陈某霞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确认林某鹏与陈某霞、赵某原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霞、赵某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林某鹏900009元;
三、陈某霞、赵某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林某鹏购房款841609元的资金占用费;
四、陈某霞、赵某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林某鹏房屋装修款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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