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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屋赠与他人未经子女同意有效吗

2024-04-06 01:22:21 0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鹏与被告陈某佳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陈某鹏孙某洁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原告陈某芳是三子,陈某佳陈某鹏孙某洁的孙女。孙某洁2007年9月22日去世,夫妻共同的房产坐落于西城区××。孙某洁去世后,陈某鹏擅自将该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陈某佳名下,恶意串通,侵犯原告的继承权,故提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鹏辩称,当时我不懂法律,陈某佳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收到钱。我不知道涉案房子是我和孙某洁的共同财产。过户给陈某佳是因为房屋是陈某佳的父亲陈某霖花钱买的,但是房本上写的是我名字,我没花钱,只顶了个名。330000元我就没打算向陈某佳要,陈某佳也没有给过我钱。

被告陈某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我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涉案房屋是我爷爷陈某鹏卖给我的,当时孙某洁已经去世,我向陈某鹏支付了购房款,陈某鹏还开了收据。当时我父亲陈某霖在房改售房的时候出全款将涉案房屋购买下来,后来陈某鹏就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我。

我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不知道孙某洁对本案房屋拥有份额。孙某洁2007年去世,诉争房屋的产权是2000年取得的。我认为涉案房屋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人陈某贤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涉案房屋里面有我母亲孙某洁的份额。

第三人陈某空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是无效的。第一,在处理房屋的时候,包括本案涉案房屋,两个房屋都是陈某霖出资,但不是借名买房行为,是其父母陈某鹏孙某洁的共同财产。第二,陈某佳陈某鹏之间的交易,陈某佳没有给陈某鹏钱款,在另案中已经确认。陈某佳作为家庭成员应该知道涉案房屋有孙某洁的份额,即使是善意,也未支付合理价款。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人陈某霖述称,涉案房屋中只有我的户口在,陈某芳陈某空陈某贤的户口都不在里面。当时房改的时候我父母让我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后来我就出钱买了涉案房屋,当时我父母跟我说我出钱今后的房屋所有权归我。

 

法院查明

陈某鹏孙某洁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即陈某芳陈某贤陈某空陈某霖陈某佳陈某霖的女儿、陈某鹏孙某洁的孙女。2007年9月,孙某洁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

2000年12月4日,陈某鹏与北京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陈某鹏以成本价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价款18904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涉案房屋的房价款计算中,折算了陈某鹏孙某洁双方的工龄。陈某鹏2000年11月30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1年3月4日,陈某鹏陈某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佳,成交价格为330000元,自行交割。在2011年3月8日的《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中,陈某鹏声明涉案房屋非夫妻共有房屋。2016年7月,陈某佳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

陈某佳为证明已经支付了购房款330000元,提交了陈某鹏签字的收条一张,写明陈某鹏自愿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佳,并收取购房款330000元,但未注明日期。陈某鹏不认可收条的真实性,主张收条不是自己所书写,也从未收取过陈某佳支付的330000元购房款。陈某霖认可该收条,陈某芳陈某贤陈某空不认可该收条。经本院释明,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因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故不对该收条是否由陈某鹏书写进行鉴定。

审理中,陈某鹏认可出售涉案房屋时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陈某鹏认可陈某霖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陈某佳提交了北京某单位1998年12月18日出具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收据,写明收到陈某鹏交来购房款20482元,交款人处注明为陈某霖陈某芳陈某贤陈某空不认可该收据。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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