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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父母名下房屋购买时子女有出资是否属于子女夫妻财产

2024-04-06 01:22:21 0

原告诉称

蔡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北京市大兴区W室(以下简称W室)为蔡某兰赵某伟的夫妻共有财产;2.诉讼费由赵某伟承担。

事实和理由:蔡某兰赵某伟是夫妻,2018年11月份,蔡某兰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2019年10月份,蔡某兰第二次起诉离婚,于2020年7月7日开庭,于2020年8月26日判决双方离婚。在这次庭审中涉及诉争房产分割,蔡某兰提供证据显示2013年1月15日登记在赵某伟名下,但赵某伟提供证据显示诉争房产已经于2019年12月30日变更为赵某坤名下。该诉争房屋是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购买,最开始登记在赵某坤名下,但是赵某坤2010年申请经济适用房,所以,赵某坤将诉争房屋以赠与方式登记在赵某伟名下。

蔡某兰认为,该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赵某伟名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蔡某兰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赵某伟单方私自将共同财产以赠与方式转移,损害共有人的利益。现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赵某伟辩称,1.蔡某兰无权要求确认与赵某伟的房屋共有权,赵某伟没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赵某坤。在2020判决书中确认了涉案房屋是赵某坤的。2.涉案房屋本来就是赵某坤购买的商品房,不是蔡某兰陈述的某单位分配给赵某伟的。3.涉案房屋在2013年曾由蔡某兰名下过户到赵某伟名下,过户的原因是当时赵某坤一家要申请经济适用房,所以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赵某伟名下,当时并没有向赵某坤或者蔡某兰支付任何房款,而且当时约定的也是单独所有,所以涉案房屋在2013年到2019年是赵某伟单独所有,与蔡某兰没有任何关系,其无权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共有。4.蔡某兰提供了两份证明也就是证据三和证据四,赵某伟均没有见过,也从未知道上述证明的内容,上述证明的内容不真实。

赵某坤述称,蔡某兰无权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共有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是赵某坤赵某坤从未表示过与蔡某兰赵某伟共有房屋,蔡某兰无权要求涉案房屋的共有权。涉案房屋在2013年因为赵某坤想申请经济适用房,就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赵某坤女儿的名下,但因为不符合规定,才于2013年将房屋由女儿过户到赵某伟名下,双方没有实际的买卖行为,约定的也是赵某伟单独所有,与他人无关。2019年,赵某坤又将房屋过户到赵某坤名下,所以该房屋所有的过户过程中,均与蔡某兰没有任何的钱款或者所有权的关联。

 

法院查明

蔡某兰赵某伟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2003年10月19日,赵某坤与北京D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W室2013年1月15日,W室登记至赵某伟名下;2019年,W室登记至赵某坤名下。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赵某坤购买W室之后,为申请经济适用房,于2010年7月28日将W室过户至赵某坤女儿赵某洁名下,后因仍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就将W室过户至赵某伟名下。蔡某兰陈述称当时因为赵某坤无业,蔡某兰赵某伟为购买W室出资300800元,赵某坤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其亦支付了首付款107673元,故蔡某兰赵某坤2010年6月24日就两套房屋的房款支付情况、所有权归属情况出具了两份《证明》。蔡某兰提交的其中一份《证明》载明:“......此房由某单位分配本院职工赵某伟使用,房价款由蔡某兰赵某伟所付,房屋所有权由父母支配”。赵某伟赵某坤对于蔡某兰提交的《证明》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蔡某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故而所有权的确认要获得支持,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二、其为该不动产的真实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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