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2.判决被告以每月7000元为标准,自2021年2月4日起至腾退完毕止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占有使用费;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系原告个人婚前财产,房屋登记于200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原告于2020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受到被告的言语威胁,起诉离婚后,原告从涉案房屋搬出。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孙某亮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婚前我们一起买的,当时我出了10万元,该房屋34.5万元成交,买房当时,赶上我家拆迁,给了我补偿款,我从补偿款中拿出来十万买的这个房子。
法院查明
张某文与孙某亮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
2005年8月24日,周某峰(出售人、甲方)与张某文(购买人、乙方)、北京W公司(丙方、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房价款共计34.5万元,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后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文名下。
关于购房款的支出情况,张某文陈述案涉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孙某亮称其给过张某文现金10万元,案涉房屋系其与张某文婚前一起买的。
另查,张某文于2020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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