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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与亲属共同申请经济适用房登记己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4-04-06 01:22:45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杜某霖对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归杜某霖的继承人即原告和被告共同所有。

事实与理由:2006年被告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年龄已经超过55岁,银行规定不能单独办理20年以上按揭贷款,被告一个人不具备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原告之子杜某霖(已故,生前无子女和配偶)有固定收入,能够办理按揭贷款,被告就利用杜某霖申请按揭的条件,共同申请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如果没有杜某霖的购房条件,被告是无法申请到涉案房屋的,故涉案房屋应为杜某霖和被告共有申请的房产。杜某霖2014年已故(生前未立遗嘱),原告作为杜某霖的继承人之一,对涉案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所有权,但是涉案房屋长期被被告独自占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离婚,离婚后被告自己申请了经济适用房,2011年6月30日取得了房产证,涉案房屋是被告自己申请的和原告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

原告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离婚。杜某霖系原、被告之子,于2014年去世。杜某霖生前无配偶及子女。

2008年10月15日,赵某欣和北京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赵某欣名下。

原告称涉案房屋系被告和杜某霖共同申请,贷款合同也是二人共同签订,故要求确认被告和原告作为杜某霖的继承人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对此不认可,并提交银行交易流水等以证明购买该房屋为被告自己出资。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至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朝阳区不动产登记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申请核定表等房屋档案材料,该档案材料显示,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为被告及杜某霖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某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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