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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租赁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办证起诉解除纠纷

2024-04-06 01:22:52 0

原告诉称

陈某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479740元;4.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得知被告售卖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处的房屋,并承诺1至2年后能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2018年8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续租的,甲方免收租金”。原告共计缴纳了400万元购房款。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现原告得知被告一直未取得涉诉房屋的任何手续,也不具备出售房屋的资质。

并且被告以租赁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有意规避购房政策达到“以租代售”的目的。该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原告遂向被告提出退还购房款,但被告一直不予退还。现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H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协议书,从协议内容看双方是对房屋的租赁。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法院应以一个法律关系为本案审理内容。原告主张双方就房屋租赁是虚假意思表示,被告不认可。被告出租房屋的意图很明确,没有任何虚假意思表示,因此租赁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也不存在以合法手段隐瞒非法目的的情形。涉诉房屋没有取得房本,被告也没有承诺过给原告办理房本,如果是买卖合同,肯定是需要说明的,也是原告应该审查的,对于原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也明知房屋是租赁而非买卖,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查明

2018年5月1日,H公司(甲方)与陈某彤(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顺义区某处内的建筑设施一套,租期自2018年5月1日至2038年4月30日,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重新协商订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双方另行约定。乙方如若将房屋转租,须经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续租的,甲方免收租金。

双方约定租赁范围内租金总额为4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交清合同期内的全部租金。《租赁协议书》的附件为《物业服务协议》,甲方为H公司,乙方为原告,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一年,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2018年12月15日,原告母亲林某慧向被告给付263万元,2018年12月17日向被告给付108万元,2018年12月18日向被告给付29万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母亲林某慧开具收据:共计收取陈某彤联排1601房屋租赁费400万元。

2019年原告与W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花费共计40到50万元。

被告对原告装修事实认可,对原告装修花费均不认可。原告不申请对装修损失进行鉴定。

被告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证,上述材料显示涉诉房屋属于被告,被告称因涉诉房屋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地类用途为机关宣传,使用权类型为划企,故无法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经询,若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表示不在本案中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并主张。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陈某彤与被告北京H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北京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某彤4000000元;

三、被告北京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彤装修损失1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且原告续租免除租金,如遇征地拆迁导致房屋被拆除,设施补偿归原告所有等,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以及协议内容,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实质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租赁关系,故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处理。

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认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认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本案中,涉案土地规划的用途为机关宣传,而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用于居住,属于违反土地的规划用途,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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