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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父亲去世后母亲将自己财产给部分子女,是否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

2024-04-06 01:22:54 0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孙某芳齐某慧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无效;2、判令齐某慧配合将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过户至齐某龙齐某慧齐某德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齐某慧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芳齐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齐某龙齐某慧齐某德齐某刚2001年4月7日去世,孙某芳2020年12月13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1984年6月,孙某芳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S号北房两间,并于当年办理了该两间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1990年7月,孙某芳取得了该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涉案房屋继承于孙某芳齐某刚婚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齐某刚死亡后,涉案房屋应属孙某芳齐某龙齐某慧齐某德共同共有。

2010年3月,孙某芳和被告齐某慧在未告知取得原告齐某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将其中一间房即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至被告齐某慧名下。原告齐某龙认为,孙某芳与被告齐某慧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应属无权处分,且其二人在明知过户行为侵犯其他家庭成员权益的情况下,恶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属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慧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对一号房屋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是经善意取得获得的,是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已经履行11年,无人提出异议。关于共有的问题,一号房屋只有一间,大部分的份额由我所有,退一步讲,我主张一号房屋整体所有权归我,由我给原告和第三人房屋折价款。

第三人齐某德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是我母亲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查明

齐某刚孙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3人即长子齐某龙、女儿齐某慧、次子齐某德齐某刚2001年4月7日死亡;孙某芳2020年12月13日死亡。

1984年6月,孙某芳通过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S号北房2间,分别为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并于当年申请办理该两间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1990年7月,孙某芳取得该2间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3月22日,孙某芳齐某慧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孙某芳将上述2间平房中的1间即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转让至齐某慧名下,并于2010年3月29日为齐某慧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庭审中,齐某龙陈述称一号房屋孙某芳齐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齐某刚死亡后,一号房屋应属于孙某芳齐某龙齐某慧齐某德共同共有,故主张孙某芳在未取得齐某龙作为共有人之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将一号房屋转让给齐某慧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为此,齐某龙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佐证。齐某慧主张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是经善意取得获得的,是合法有效的。

另查,之前判决书认定北京市朝阳区C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孙某芳齐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北京市朝阳区C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依法进行了分割继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齐某龙曾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但因当时一号房屋未登记在被继承人齐某刚名下,故该案对此未予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某龙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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