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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父母去世后遗产房屋部分继承人占据,其他继承人起诉分割纠纷

2024-04-06 01:22:56 0

原告诉称

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由张某涛继承所有,张某涛给付其他人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郭某张某山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张某佩郭某2005年去世,张某山1995年去世。父母留有房屋一套,系使用二人工龄购买的福利分房,于2000年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

杨某张某佩1994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后房屋由杨某夫妻共同居住。张某佩2018年病故,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遗留的房产被杨某占有,我们多次与杨某协商继承事宜,均被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已经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我和张某佩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居住,我们夫妻二人都没有工作,房改时,婆婆考虑只有我们没有房子,就让我们把房子买下来,考虑到用婆婆的名字可以折算公婆的工龄,所以用婆婆的名字买,但一直没过户,两次房款都是我们交的在经过张某辉的同意后我花光了全部积蓄装修了房子。我没有其他地方居住,我要求居住到我百年之后再处理继承问题。

 

法院查明

张某山郭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张某佩张某山1995年死亡,郭某2005年死亡。张某佩2018年死亡。杨某张某佩之妻,二人婚内未生育子女。

2000年9月4日,郭某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买卖合同》,约定郭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郭某张某山的工龄优惠。2000年,郭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张某山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600万元。现涉案房屋由杨某居住使用,张某涛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杨某表示不同意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由张某涛继承所有,张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张某辉张某聪杨某房屋折价款每人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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