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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申请两限房离婚后一方起诉分割纠纷

2024-04-06 01:23:01 0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高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原告高某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但由于该房屋是两限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没有办理下来,法院不予分割房屋所有权,当时法院只是判决处理原、被告双方在该房屋中居住使用事项。

现在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14年12月1日办理完成,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79.56平方米,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首付款是用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存款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房贷借款合同也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后,双方也是共同还款,所以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

现由于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所以原告认为该房屋应该归原告所有,在扣除土地收益金及剩余贷款后,原告给付被告剩余房产价值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与被告协商分割房屋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杰辩称:涉诉房屋是原告和我及孩子三个人的名义申请的,所以该房屋是我们三人的财产,应该分为三份,我认为房屋应该归我所有,我可以给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且当初买房也是考虑到孩子上学才买的现在的房屋,我和孩子目前住在我父母家,所以房屋应该归我所有。

且我和原告还有共同债务,目前原告还没有按照之前的判决履行还款的义务,所以我认为原告不具备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

 

法院查明

高某杜某杰2007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1日生育有一子杜某灏高某婚后以其与杜某杰杜某灏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了北京市限价商品房,并于2011年1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高某杜某杰支付了首付款217316万元。2012年1月20日高某杜某杰与贷款人某银行、担保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自2012年2月20日始,高某每月从其在某银行的借记卡内扣划1099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

2013年,高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双方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判决内容主要有……五、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的房屋,其中主卧室由杜某杰居住使用,次卧室由高某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过道由高某杜某杰共同使用;……

高某称在双方离婚时,因涉诉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法院仅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分割,未对所有权进行处理,现在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12月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故现要求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置。为此,高某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予以证实。

杜某杰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认可,承认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认为该房在申请时是以自己夫妻及孩子的名义购买的,因此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三人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高某杜某杰共同确认:涉诉房屋价值为310万元,因其为限价商品房,同意从中扣除土地收益金93万元;截止庭审之日止,涉诉房屋尚欠贷款181304.23元未清偿。

另,高某杜某杰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由自己给付对方折价款。经本院询问,高某表示自己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折价款给付杜某杰,并为保证自己会按要求履行义务,自愿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杜某杰表示自己可以在一年内将折价款付清。

 

裁判结果

一、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高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高某自行偿还;

二、原告高某支付被告杜某杰房屋折价补偿款一百二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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