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杰、秦某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认定分家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是王某英及其家人为了离婚争夺财产设计的,以与林某聪好好过日子为由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是林某杰、秦某慈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协议的第一页被替换过,内容被篡改,该页上的手印不是林某杰、秦某慈捺印,该协议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英辩称,不同意林某杰、秦某慈的诉讼请求,对林某杰、秦某慈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在王某英与林某聪的离婚纠纷中,林某杰、秦某慈也出庭作证,分家协议的效力已经被认定有效。
林某聪辩称,同意林某杰、秦某慈的诉讼请求,没有见过分家协议的第一页。
法院查明
王某英与林某聪于201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25日,林某聪、王某英以及林某聪的父母林某杰、秦某慈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院落内南院瓦房3间、板房6间及15平米彩钢房归林某聪、王某英所有,分家协议另有周某琴、郭某霞作为见证人签字。2018年11月6日,王某英起诉林某聪离婚。2019年2月14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一、王某英与林某聪离婚;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院落内南院中门脸房3间(向南开门的楼板房)、南房东数第1间(向北开门的楼板房)归王某英使用;南院中瓦房3间(向南开门)、南房东数第2间、第3间(向北开门的楼板房)归林某聪使用;南院大门及院落归王某英、林某聪共同使用。
判决后林某聪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林某聪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林某聪的再审申请。上述三份裁判文书中均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在离婚诉讼中,林某聪对分家协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当时是为了和王某英和好才签订的,我不认识字就签了,我父母不会签字,都是我代表我父母签的字,我当时以为是和解协议。王某英的名字是王某英写的,其他人都是我写的,手印是我们自己的,不是我代替。”林某杰、秦某慈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林某杰、秦某慈认可手印是自己摁的。本案中,林某杰、秦某慈、林某聪均认可分家协议第二页手印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页手印的真实性,并申请鉴定第一页指纹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杰、秦某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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