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先生配合我办理北京市丰台一号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周先生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和周先生于2017年8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当时调解书,周先生同意将位于北京市丰台一号房屋归我所有,但周先生不配合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故起诉。
被告辩称
周先生辩称,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可持生效调解书原件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须我配合。张女士不办理过户的原因在于该房屋上有抵押贷款,除购买房屋时向银行的抵押贷款外,还有260万元的抵押债务。该260万元债务形成于2016年12月28日,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房贷和支付女儿出国留学产生的部分费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债务形成于双方签订离婚调解书前,张女士知情,在双方离婚期间私下协商共同偿还。现张女士不同意承担此债务,要求我配合办理过户没有法律依据,待张女士支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后,我可以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
周先生与张女士于199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8月1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载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周先生自愿离婚;……四、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的房屋归被告周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张女士所有;五、被告周先生向原、被告之女周某涵的银行账户打款共计三百万元(每次打款均为五十万元)。六、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在张女士与周先生上述离婚诉讼卷宗中双方均表示:“被告支付300万元到女儿周某涵账户,而后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过户给原告张女士,双方相约儿子女儿具备在京购房或受赠房屋条件,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归被告所有过户给儿子周某豪;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过户给女儿周某涵。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2017年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主要内容载有:“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四、被告周先生在2018年1月之前向原被告之女周某涵的银行账户给付共计叁佰万元(每次打款伍拾万元),此钱款系无偿给付不得收回,乃双方离婚之条件,也是第五条两处房屋的房屋差价款;五、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归被告周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张女士所有;六、原告张女士待女儿周某涵具备房屋过户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给周某涵,被告周先生待儿子周某豪具备房屋过户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过户给周某豪,双方均认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归周某豪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涵所有;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年12月28日,抵押人周先生与抵押权人牛先生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不动产坐落丰台区一号,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260万元整,并于2016年12月29日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债务履行期限为2个月,债务人周先生。现张女士起诉要求周先生配合其办理北京市丰台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周先生表示待张女士支付上述260万元债务的一半后可以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女士对此不同意。
裁判结果
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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