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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母亲去世前遗嘱将房屋给部分子女引发继承纠纷

2024-04-06 01:23:09 0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赵某杰依法继承位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六分之一,合计169.7万元;2.赵某贤赵某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赵某贤吴某系夫妻,育有我和弟弟赵某鹏吴某2018年1月14日去世,留有两套房屋且并未处置。我近日得知两套房屋已被出售,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答辩称,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赵某贤吴某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我请求判令:1.赵某鹏依法继承吴某位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合计509万元;2.赵某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贤答辩称,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我与吴某共同订立了遗嘱,本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赵某杰对涉案房屋没有继承权。

 

法院查明

赵某贤吴某系夫妻,二人育有赵某杰赵某鹏,另有一女在襁褓期夭折。吴某2018年1月14日去世。吴某父母均早于吴某去世。

位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原登记在赵某贤名下。2018年10月15日,赵某贤迟某坤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630万元;2019年1月7日,赵某贤与宁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二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388万元。赵某贤表示两套房屋售房款交由赵某鹏代为保管,赵某鹏不持异议,确认售房款目前确由赵某鹏保管。

赵某杰赵某贤赵某鹏均认可两套房屋属于赵某贤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赵某杰赵某鹏均要求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并以售房款1018万元为依据主张各自继承份额对应的价款。

诉讼中,赵某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由赵某贤赵某杰赵某鹏共同继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属于吴某的份额,赵某杰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69.7万元。赵某贤赵某鹏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二、将一号和二号房屋由儿子赵某鹏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赵某贤吴某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赵某贤吴某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赵某贤表示该遗嘱是吴某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赵某贤吴某共同的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吴某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其与吴某所摁。

同时,赵某贤提交了证人金某的视频光盘,证明吴某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赵某鹏赵某杰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亦不认可金某视频光盘的真实性,提出对吴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吴某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但赵某杰提出该遗嘱缺乏见证人,无吴某书写的落款日期等问题。

同时,赵某杰认为该遗嘱订立不符合常理,一是在其与赵某贤多次沟通中,赵某贤从未提出过遗嘱一事;二是在其与赵某贤的其他诉讼中,赵某贤未将遗嘱作为证据提交;三是赵某贤曾向其表示未订立遗嘱,赵某杰有权利继承两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对于上述陈述,赵某杰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赵某杰的质疑,赵某贤表示自己尚健在,想保密该遗嘱,且没有必要将此事公开。

与此同时,赵某鹏表示按照遗嘱其可继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吴某的全部份额,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依法继承折价款509万元。由于目前售房款均由其保管,本案中不要求实际支付。赵某贤亦表示全部售房款继续由赵某鹏保管,无需交付给赵某贤

为证明对吴某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赵某杰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赵某贤赵某鹏对证人身份及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认可,并表示证人张某与赵某杰之夫王某昊是亲密朋友关系,二人有经济往来,且与吴某并不熟悉,吴某将去世后的安排告知外人不合常理。

此外,法庭当庭拨打金某的联系电话,其表示系赵某鹏堂哥,见过吴某多次,约在2015年吴某聊过将两套房屋留给赵某鹏,未提到赵某杰赵某贤赵某鹏认可金某的陈述,赵某杰不认可,表示金某在外地,也没有明确吴某相关陈述的具体事项,故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赵某鹏持有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1018万元售房款,其中509万元属于吴某的遗产,由赵某鹏继承。

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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