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陈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的某房屋排号单: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排号金100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怀柔某项目系C公司开发建设并委托B公司销售。2016年12月11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了《某房屋排号单》协议。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和2016年12月11日分别向B公司支付排号金50万元,B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2张。后原告了解到B公司将排号金转给了C公司,用于某的拆迁安置等费用。现某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原告支付排号金购买楼房的目的无法实现,而被告拒不退还已收取的排号金,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C公司辩称,第一,C公司委托B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销售,但并未授权B公司收取所谓的排号金行为,故B公司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第二,C公司得知B公司收取排号金的行为后立即终止了委托销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未对B公司的行为进行追认,故收取排号金产生的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
第三,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某房屋排号单并收取排号金,C公司并未参与亦不知情,B公司也没有以排号金的名义支付给C公司相关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C公司对B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返还义务,应该全部由和谐置家返还。
B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2016年12月11日,陈某君与B公司签订的《某房屋排号单》,约定:“一、陈某君作为买受人认购的商品房为位于怀柔区某房屋;……;四、买受人按照分期方式付款;五、买受人选择第2种方式排号:1.房屋排号金30万元,现交排号金人民币30万元可享受98折优惠。2.房屋排号金100万元,现交排号金100万元可享受9折优惠;六、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当日,此排号金自动转为定金,以售楼处及受托方公告日期为准15日内需缴纳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后陈某君分别2次向B公司交款50万元,B公司为陈某君出具两张收据。2021年11月3日,陈某君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退还排号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君向本院提交了《某房屋排号单》、收据等证据,被告B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C公司对陈某君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并持答辩意见不同意陈某君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对于与本案相同情况的C公司与杨某洁、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再审认为,杨某洁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先后向B公司支付排号金共计100万元,而涉案商品房建设工程某项目至今未能开工建设。杨某洁要求解除该合同,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B公司与C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在履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过程中,将收取的排号金以不同的形式转给委托人C公司用于某项目开发费用。C公司应与B公司共同返还杨某洁排号金,并应当支付杨某洁自交齐排号金次日起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判关于C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和裁判不妥,再审予以纠正。本院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之前判决;二、确认杨某洁与B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某房屋排号单已解除;三、B公司、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杨某洁排号金100万元并给付利息。判决后,C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确认陈某君与B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某房屋排号单》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二、B公司、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陈某君排号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