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2021年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楼房的分割条款(北京市朝阳区A号及北京市丰台区B号,以下分别简称A号房屋、B号房屋);2.依法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周先生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先生与刘女士于1988年结婚,于2021年8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B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A号房屋归刘女士所有。但是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刘女士出轨,其离婚前从2010年就与周先生分居,2018年起与其他男性搞婚外情,当时周先生对此知道但没有证据。离婚后,周先生在刘女士居住的房屋内发现高档衣服、名牌毛皮衣、连衣毛裙、睡衣睡裤、剃须刀等等。以上证据充分说明刘女士在与周先生婚姻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周先生造成巨大伤害。故周先生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女士辩称,请求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内容由双方共同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21年8月26日,周先生与刘女士在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两套房屋的归属。该两套房屋的取得,刘女士都做出了巨大贡献。B号房屋是继承所得,由于刘女士对周先生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出于感谢,同意B号房屋由刘女士和周先生全部继承。A号房屋是刘女士于2009年出资515000元购买的回迁房。2.刘女士没有出轨,没有婚外情,周先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二、起诉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1.离婚原因不是刘女士出轨,而是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周先生日常的打骂行为对刘女士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同意协议离婚。2.刘女士没有搞婚外情。周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女士有婚外情,仅拿着刘女士自行购买的衣服及物品,无端揣测。
三、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财产分割部分约定各分得一套房屋,但周先生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刘女士。
四、假使刘女士同意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可得到比现在更多的财产利益。B号房屋位置好,有房产证,财产价值远远大于A号房屋。A号房屋是回迁房,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下来。
法院查明
周先生与刘女士于1988年2月6日结婚,于2021年8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婚后财产分割,双方约定:房子两套,一套B号房屋归男方周先生所有(包括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另一套A号房屋(购买回迁房屋一居室)归女方刘女士所有(包括房屋内的所有物品)。现周先生以刘女士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撤销上述约定。
周先生提交衣物、酒品、剃须刀照片共十张及男士证件照一张,证明刘女士存在婚外情人及情人为其购买物品。刘女士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刘女士提交安置协议书、入住会签单、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明A号房屋系刘女士于2009年11月14日出资购买。周先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买房时男方不知情,六年后才知情。刘女士提交购买服装、化妆品、酒品网络截图及生活照片,证明衣物、化妆品等均是刘女士自行购买,衣服是以前购买,已经穿了很多年。周先生对网络截图和照片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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