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侵占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无条件搬出房屋,并结清一切费用,保证原告房屋内外及物品完好无损;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市场实际价值赔付原告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腾出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500元/月)和期间产生的一切使用费用,并保证永不侵占。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自愿签订了收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自被告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原告支付的房屋份额款34万元当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腾出通州区M室(一层)的房屋交给原告,协议到期日为2021年6月12日,但至今被告仍未搬出。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住房,也没有经济来源,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涉案房屋是被告唯一的居住场所。被告认为签订协议时商量的价钱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是被告父母的房产,被告父母有五个孩子,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房屋应该由子女继承,不应由原告继承。被告要求按照份额继承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被告没有地方搬走,户口也在该房屋。房子是秦某兰的公房房改房变成了遗产,现在有权继承涉案房屋的人员是秦某涛的女儿、秦某松、秦某超、秦某旭、秦某辉,签署《收款协议书》时家庭成员没有全部到齐。
2021年1月22日原告给写过承诺书,内容是承诺办理涉案房屋变更承租人,经北京W公司变更后保证一次性支付秦某超、秦某旭、秦某辉各人民币40万元整。签署完承诺书并没有要求被告腾房,签订2021年5月13日的协议书时被告因身体原因不知晓协议书的协议附加条件。涉案房屋属于公房,协议是买卖公房的协议,协议无效,协议不是所有继承人签字。
法院查明
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秦某松系兄弟关系,原告系被告的侄子。2021年1月22日,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办理北京市通州区M室变更承租人,经北京W公司同意变更后,保证一次性付给秦某聪、秦某旭、秦某辉各人民币40万元整(其中各前付35万元整,户口迁出日再付齐剩下的5万元整)。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北京W公司支付房款83678元。
2021年5月13日,由被告等人签字确认形成一份《收款协议书》,载明:此房屋为通州区M室,由秦某松之子秦某贵为此房屋的新产权人。现经全家人协商一致,决定平均分配给原承租人秦某兰的五个儿子:秦某涛、秦某松、秦某聪、秦某旭、秦某辉,各得房屋份额款的1/5份。得到份额款后承诺和保证永远放弃对此房屋的所有权利和一切要求,并及时将本人和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迁出。
收款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腾出房屋,如超期拒不搬出,秦某贵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占用者视为放弃房屋所得款人民币户口部分六万元整。特此证明。在协议的落款处记载“收款人秦某辉(老七家)今收到秦某贵交来房屋份额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收款人:秦某辉还剩六万元整在两年内户口迁出日一次性支付。”同时,在秦某辉签名旁边还加摁了手印。
庭审中,秦某辉对上述《收款协议书》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并认可收到了秦某贵支付的房屋份额款34万元,但不认可协议的效力,不同意搬离涉案房屋。秦某辉认可目前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21年6月15日,原告取得坐落于通州区M室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与刘某芳,原告表示与刘某芳系夫妻关系,刘某芳本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确认书,同意本案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并表示其本人不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被告表示不同意,遂双方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一、秦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搬离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M室,停止对秦某贵权利的侵害;
二、秦某辉按照每个月1500元的标准给付秦某贵自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本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三、驳回秦某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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