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E公司赔偿10662.4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中下旬,E公司将原告所购买的一号房屋交付。2017年9月,原告对该房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墙体出现多处裂痕,且裂痕主要分布于房屋承重墙面。原告就裂痕问题找到E公司,并与其负责的经理以及本楼楼管进行沟通,2017年维修一次,2018年维修一次。2018年春天裂缝再次出现,E公司要求再次维修,原告拒绝。E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为一次性赔偿2000元,彻底解决该问题。原告未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E公司辩称,认可墙体裂缝的事实,但房屋质量问题并不是裂缝的唯一原因,还有可能是装修质量、日常习惯、第三方影响等造成,应确定产生裂缝的原因。
法院查明
2015年12月5日,李某涵购买E公司开发的平谷区一号房屋,2017年7月1日交房,后李某涵进行装修。装修完工后其发现客厅墙体和次卧墙体有裂缝。2018年4月9日,E公司就墙体裂缝进行了维修,但之后裂缝再次出现,李某涵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某公司就裂缝产生的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6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1.涉案房屋客厅东墙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为材料不均匀干缩变形产生的干缩裂缝,即在温度和干缩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裂缝。2.涉案房屋次卧南墙及北墙裂缝产生的原因为两种不同材料的材性及变形不一致、抗裂增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在结合处开裂。”
后本院委托某公司进行修复费用鉴定。2022年2月23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修复费用为10662.47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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