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婕、张某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事实和理由:陈某芝系张某婕母亲,张某婕、张某兰、张某霞系姐妹关系,张某婕和张某豪为母子关系。张某德为张某婕父亲,已于2020年5月29日去世。1984年至2001年张某婕、张某豪与陈某芝、张某德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G号,张某婕为分户户主。
2001年拆迁。张某德代表四人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了《安置合同》,合同载明应安置人口四人:分别是张某德、陈某芝、张某婕、张某豪,安置住房为涉案房屋。张某婕、张某豪作为被安置人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故二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芝、张某兰、张某霞辩称,原房屋被拆迁后,安置房屋登记在张某德名下。张某德于2018年5月3日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张某兰,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张某兰名下。现张某兰已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了。张某婕、张某豪仅户籍在被拆迁房屋,二人并未在此实际居住,而应该属于空挂户。按照拆迁政策,拆迁和置换均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德作为产权人也是自费购买了涉案房屋,故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查明
张某德与陈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张某霞、张某婕和张某兰。张某豪系张某婕之子。2001年11月18日,张某德(乙方)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签署《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某德在(原住房地址东城区G号)有正式住房2间,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张某德(户主)、陈某芝(之妻),分户张某婕(户主)、张某豪(之子),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一号住房,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为114455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给与2%优惠,金额为2289元,实际购房金额为112166元。
该合同所附《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房改售房成本价1485元,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5000元。房价计算包括三部分: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为24791.9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部分为51963.1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部分37700元,合计114455元。
2018年5月3日,张某德与张某兰签署《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德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张某兰。当日,张某德和张某兰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登记与张某兰名下。2020年7月13日,张某兰和案外人郭某鑫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兰将涉案房屋以价款807万元出售给郭某鑫,双方已于2020年8月6日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婕、张某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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