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位于房山区M室的房屋(房屋价值约2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264000元(自2014年9月至2021年1月共计88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书》已被法院判决无效,现被告仍占用房屋,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刘某莉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属实,现原告要求返还房屋,被告同意在原告返还购房款、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之后返还;2.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且购房款原告至今没有返还,所以原告无权要求房屋使用费,请法院依法驳回。
综上,被告提起反诉,具体反诉请求如下:1.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购房款461160元;2.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支付的契税费用2811.6元、专项维修基金10352元;3.被反诉人支付给反诉人造成的房价损失1503640元;4.鉴定费用、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周某杰对刘某莉的反诉答辩如下:被告所述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同意返还;当时被告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只能买20多平米的商品房,该20多平米的商品房今日的价值减去被告的成本才是被告的损失,因此被告要求的房价损失不同意支付;本诉诉费的负担由法院判决;反诉诉费和鉴定费是被告自己要求的,应该被告自己负担。综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查明
1.周某杰与刘某莉曾于2014年9月签订了《购房合同协议书》并按约定履行完毕,后刘某莉对案涉房屋(经济适用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M室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周某杰于2018年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购房合同协议书》无效并返还房屋,经本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周某杰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3.现周某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莉返还房屋,刘某莉亦提起反诉要求周某杰返还对价并赔偿损失,审理中,刘某莉申请对案涉房屋的现值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1964800元;4.刘某莉为购房已经支付的费用包括购房款461160元、契税2811.6元、专项维修基金10352元。
裁判结果
一、刘某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房山区M室的房屋返还给周某杰;
二、周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刘某莉购房款461160元、契税2811.6元、专项维修基金10352元,并赔偿刘某莉房屋差价损失751820元,共计1226143.6元;
三、驳回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某莉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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