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母亲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8日,原告父母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原告父母双方共同财产,2018年9月7日原告父亲去世,2020年10月12日原告母亲去世。原告准备继承该房产时才得知,该房屋于2019年8月1日以买卖方式转移至被告名下,过户时该房屋的一半已变为遗产,承继人未办理继承或未争得继承人同意之前不得买卖。
原告系被告舅舅,其母亲(监护人)为原告姐姐,被告及其监护人在未经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隐瞒事实的手段将房屋进行了过户,该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套房子是被告父母的房子,是因为她姐姐家要另外买套房子,但为了规避税费,所以把原有房屋过户给她母亲代持。
法院查明
宋某杰,林某系夫妻关系,宋某昊系二人之子,宋某娜系二人之女。陈某刚与宋某娜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陈某娟。宋某杰于2018年9月7日死亡,林某于2020年10月12日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刚名下。后陈某刚与林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刚将一号房屋出售林某,约定房屋购房款54万元,后陈某刚将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经询,被告称房屋系由林某代持。经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林某并未支付购房款,房屋一直由陈某刚、林某、被告使用。
2019年8月1日,林某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将一号房屋出售被告,购房款50万元。后,一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经查,被告并未向林某支付购房款,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刚、林某、被告使用。
为证明林某代持一号房屋,被告提交林某与陈某刚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某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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