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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老人口头留给自己法院如何认定

2024-04-06 01:24:39 0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赵母赵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母赵父生前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即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赵母2019年9月13日去世,赵父2001年7月13日去世。二人去世后遗产未作分割,未立有遗嘱。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赵某文赵某强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理由如下:一、证明信(一)和证明信(二)里记载着(隐藏着)父母“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在世时,对涉案房屋曾多次表示由赵某刚继承,房本姓名改成赵某刚2007年12月12日,母亲赵母带着三个儿子到北京市公证处准备交费时,赵某文赵某强表示坚决不要涉案房屋,故未办成公证。证明信(一)就是赵父和自己的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形成合意。赵父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且明确,将涉案房屋姓名改为赵某刚某单位同意之后,加盖了公章,表示单位同意共同做这件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伙协议形成。

证明信(二)是赵母与其单位北京市海淀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形成合意,合意内容是涉案房屋给赵某刚C公司加盖公章,表示单位同意一起做这件事儿,具有法律协议的合伙协议形成。赵父的遗嘱隐藏在证明信(一)里,赵母的遗嘱隐藏在证明信(二)里。综上,父母亲“将涉案房屋姓名改为赵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早已分别与本单位形成了合意。

二、涉案房屋是赵某刚出资36560元,用赵父的名字购买的产权。赵某文赵某强都是父亲单位给解决的婚房,一处是小平房,拆迁后是赵某文现在的住房;一处是平房,拆迁后是赵某强的住房。赵某刚从出生就和父母一起主张,结婚后又与父母同居生活20多年。涉案房屋是赵某刚出资36560元,用父亲赵父的名字购买的产权。1998年赵父视力已经模糊,不能签字。1999年9月13日,父亲让赵某刚拿着父亲的印章到父亲单位去签协议。赵某刚去了单位以后,单位将赵某刚视为赵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手续。

1999年父亲住院,当时父亲已经行动不便,视力模糊,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上,是赵某刚代签的。2001年5月13日,父亲对赵某刚进行了《父亲口头授权》,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当时个人印章的交付,使口头授权得以印证。赵某刚的妻子陈某证明其自结婚,和公婆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从结婚到父母病故,赵某刚和妻子日夜陪伴父母。

三、赵某刚为了照顾年迈病重的父亲,辞去工付出很多艰苦

四、赵某文赵某强对父母衣食住行全不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某文赵某强丧失了继承权。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是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赵父2001年7月13日去世,赵母2019年9月13日去世。赵父赵母生前分别系某单位C公司退休工人。赵某刚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1999年9月13日,赵父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赵父36560元购得涉案房屋,于同年11月3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属于赵母赵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文赵某刚主张依法定继承涉案房屋,赵某刚则抗辩赵母赵父留有遗嘱,主张依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为此,赵某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加盖有某单位公务员管理科公章,向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的证明信(一),主要内容为赵父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2、加盖有C公司公章,向北京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信(二),主要内容为赵母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3、《父亲口头授权》,内容为“我因患、视力看不清,接近失明,不能手写自己的名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赵某刚我三儿子花钱36560元,用我的名字(赵父),购买了我们共同居住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我和他妈百年后,房子归三儿子,房本改成赵某刚的名字,因为在购买产权时,是赵某刚自己出的钱”。该授权右下方有赵某刚的签字和捺印,加盖有赵父之印”,落款日期为2001年5月13日。上述《父亲口头授权》内容中除赵某刚的签字和捺印及赵父印章外,均为打印字体。

赵某刚主张上述证据1、2系父母为将涉案房屋更名为赵某刚而办理的《证明信》,隐藏着父母将涉案房屋更名给赵某刚的意思表示,主张该两份《证明信》为打印遗嘱的性质,另主张证据3也属打印遗嘱性质,并陈述具体打印人员不清楚。经质证,赵某文赵某强对证明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父亲口头授权》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以上证据均不是遗嘱,不符合遗嘱的生效要件。赵某刚未就其主张的赵母赵父留有遗嘱,向本院提交其他充分证据。

赵某刚主张对赵父赵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由其继承涉案房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单位档案。赵某刚据此主张其辞职原因系为了照顾父亲。2、多位亲属邻居证言3赵母的住院病历,赵某文赵某强向本院提交的视频、照片若干,显示陪伴老人的日常情况。

赵某刚另抗辩赵某文赵某强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且在父母去世后,多次威逼恐吓赵某刚,导致赵某刚出现脑梗死疾病,应丧失继承权利。为此,赵某刚提交其诊断证明书。

赵某刚另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出资以赵父名义购买,故赵某文赵某强无继承权。对此主张,赵某刚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现在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按份继承所有,其中赵某文赵某强各占30%的份额,赵某刚40%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父赵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赵父赵母的遗产。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赵某刚主张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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