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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女,继承人起诉无效驳回案例

2024-04-06 01:24:43 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秦某刚周某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秦某兰系父亲秦某刚、母亲吴某芝的长女,二老另有次女吴某霞周某杰吴某霞之子。秦某兰的父亲秦某刚2019年1月18日去世。之后,秦某兰在与吴某霞商量家人如何继承父亲秦某刚所遗留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时才得知,早在2018年10月该房屋就已过户至周某杰名下,且出售价款明显不合理地低于市场价,至今为止周某杰也未能缴齐房价款。

2017年、2018年,父亲秦某刚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混合性痴呆”等病症。在2018年10月房产过户之时,父亲秦某刚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将房产过户的行为后果,其实施的房屋出售过户行为和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周某杰在明知的情况下,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秦某刚的财产权益。

 

被告辩称

秦某兰没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秦某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秦某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秦某兰不是合同当事人,周某杰秦某刚签订的合同不影响秦某兰利益。

吴某芝述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在秦某刚清醒的时候过户的,是在房产交易中心一问一答进行的过户,过户时秦某刚非常清醒,不存在秦某兰所说的情况,秦某兰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应该惦记父母的财产,秦某兰因为不能得到涉案的房产,多次到父母家中闹,还想打父母,所以秦某刚吴某芝才不想把房子给秦某兰

同意周某杰的这个答辩意见。吴某芝对于秦某刚周某杰转让房屋的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当时秦某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秦某兰所陈述的通过几个时段的住院病历,从而对房屋过户时的秦某刚的行为能力进行推断,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吴某霞既未作出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查明

秦某刚吴某芝夫妇生有两名子女,即秦某兰吴某霞周某杰吴某霞之子。

诉讼中,本院依秦某兰申请,向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房屋档案材料,显示:一、2002年9月29日,拆迁人北京A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秦某刚(乙方)签订《北京市宣武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房屋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就地安置乙方二居室一套。2007年11月27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转移登记为秦某刚,为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二、2018年10月8日,周某杰秦某刚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签署《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周某杰秦某刚均亲自到场,并在《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上签名。

2018年10月8日,出卖人秦某刚与买受人周某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有:“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及使用情况。第三条成交方式。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930000元,买受人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周某杰2018年10月8日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1月18日,秦某刚死亡。

2021年10月11日,秦某兰申请对秦某刚将房屋过户给周某杰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随机抽取鉴定机构,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均因材料不足无法受理

 

裁判结果

驳回秦某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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