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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一起父母遗产房屋,子女间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分配案例

2024-04-06 01:24:49 0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归张某文所有,张某文分别给付张某佳张某聪房屋折价款1334575元,分别给付秦某亮张某斌房屋折价款667287.5元;

事实与理由: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张某佳张某聪张某文张某栋张父1999年6月1日去世,张母2004年6月7日去世。张父去世后,张母未再婚。张某栋2017年12月10日去世。秦某亮张某栋系夫妻关系,张某斌为二人之子。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是张父某单位购买的公租房,所有权登记在张父名下,系其与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张父已去世,故单位未向家属下发房产证。现各继承人就分割产生分歧,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佳张某聪辩称,认可张某文所述事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秦某亮张某斌辩称,认可张某文所述的事实,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我们要求秦某亮张某斌合计分得60%的份额,张某文丧失继承权、张某聪分得15%的份额、张某佳分得25%的份额。

理由如下:1.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张某文对被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的行为,张某文张父,张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言语侮辱、虐待,所以张某文应该丧失继承权。2.张某聪对父母完全没有贡献,没有给过生活费,还总是拿东西,被继承人去世后也没有祭祀烧纸,应降低继承的份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张某佳张某文张某聪张某栋张父1999年6月1日去世,张母2004年6月7日去世。张某栋2017年12月10日去世。秦某亮张某栋系夫妻关系,张某斌为二人之子。

诉讼中,经张某文申请,本院依法向某单位调取张父所购房产的信息,该单位向本院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产证复印件。其中,《房屋买卖契约》显示,张父作为买方向某单位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房产证显示,a号房屋所有权于2002年12月5日登记在张父名下。四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上述房屋为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双方均称张父去世后,张母未再婚,张父张母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本案当事人系张父张母的全部继承人。

另,经张某文申请,对涉案a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为a号房屋总价为5338300元。张某文张某佳张某聪均认可上述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及评估结果,秦某亮张某斌认可估价报告的真实性,但主张所估价格过低。秦某亮张某斌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文继承;

二、原告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张某佳、被告张某聪房屋折价款一百三十三万,分别给付被告秦某亮、被告张某斌房屋折价款六十六万七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涉案a号房屋所有权于2002年登记在张父名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称该房屋系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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