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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解析一起因父母遗嘱无效引发的子女间关于房屋诉讼分配案例

2024-04-06 01:24:50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张某贤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依法继承;2.张某贤其他遗产依法继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姐妹,被告系二人长兄,被继承人张某贤谢某芬系原被告三人父母,母亲谢某芬2014年去世,父亲张某贤2021年去世。

一号房屋原登记在父亲张某贤名下,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分割上述房产,父亲居住使用该房,张某刚与父亲同住。2021年3月,张某刚之子张某聪张某贤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明显低价购买一号房屋。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理,门头沟法院作出判决书,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谢某芬生病花费大额医药费都是二原告承担;张某贤生病住院期间,也是二原告照顾,被告不管不顾,所以张某贤2021年7月3日订立遗嘱,确定其全部财产归张某文所有,因遗嘱形式不完善,故二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但遗嘱能够证明二原告所尽赡养义务较多。

二原告认为母亲去世后,被告纵容其子将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不应参与母亲遗产分配;父亲订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张某文继承,且被告张某刚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且张某刚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作为第三人,而不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张某刚作为继承人将继承的权利义务概括性一并放弃。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等遗产,二原告照顾老人较多,应当分得80%的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刚辩称:张某兰张某文陈述家庭成员关系情况属实。一号房屋在1995年取得后,由我一家三口和父母共同居住30余年,我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父母,我父亲是想将一号房屋赠与给我儿子张某聪,但是怕手续费花钱太多,所以走的买卖手续,但是协议被二原告推翻了。

二原告的遗嘱是伪造,不应因遗嘱分得房屋。即使走法定继承分割,因我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二原告只是在父亲生病的最后两个月才照顾较多,我应该分得遗产的80%。故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贤谢某芬系夫妻,育有张某刚张某文张某兰三名子女。谢某芬2014年4月3日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张某贤2021年7月6日死亡。张某聪张某刚之子。

本案双方诉争的遗产为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原系张某贤单位分配的公房,张某贤1995年7月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3月30日,张某贤张某聪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贤将涉案房屋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聪。当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兰张某文认为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共有权,张某聪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二人权利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本院判决书,确认张某贤张某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贤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现一号房屋已恢复登记至张某贤名下。

张某文申请,本院委托公司对一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一号房屋价值1414800元。张某兰张某文要求共同取得房屋,张某刚要求取得房屋折价款,双方均对估价报告无异议。

一号房屋由张某刚居住使用。

另老人有银行存款未分割

赡养情况

张某兰张某文主张二位老人生活上与张某刚住在一起,平时生活二位老人能自理,在谢某芬张某贤生病期间是二个女儿照顾的,张某刚没有照顾;父母不需要子女给付赡养费。张某刚主张其很早从单位辞职就是为了照顾家照顾老人;平时父母与其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由其照顾父母,二原告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望父母;母亲很早得病,都是其带母亲去医院看病,母亲去世前一年不能自理,是其和父亲照顾,以父亲照顾为主,父亲2021年1月份生活不能自理后,由其一家照顾。

经释明,二原告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兰共同继承;

二、张某文张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某刚财产折价款700000元;

张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腾退给张某文张某兰,腾退时不得损害房屋及附属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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