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涛与北京市某中心签订合同权利(房屋坐落一号)由原告张某诚继承。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涛生前购买一号房屋,后立书面遗嘱,将房屋留给张某诚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张某诚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我方照顾被继承人张某涛比较多。遗嘱是打印遗嘱,我方不认可,请法院依法判决。对被继承人张某涛遗嘱的签字和赠与中的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不申请鉴定。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赠与没有履行,应当依法定继承。
被告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表示同意原告张某诚诉讼请求,放弃继承份额。
被告张某贵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参加庭审,请法院依法处理案涉遗产分割问题。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涛与金某系夫妻,金某于1993年12月去世,张某涛于2019年6月去世。二人生前育有五子女:张某诚、张某杰、张某超、张某浩、张某达。张某杰于2019年8月份去世,其配偶是卢某、儿子是张某贵。
张某诚提交2018年12月4日打印《遗嘱》,主要内容:张某涛于2018年4月19日签署《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二居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财产处理意见,涉诉房屋所有权由次子张某诚继承。《遗嘱》第二页由张某涛及见证人张某松、张某苒签字。
张某诚提交2018年12月4日手写文件,主要内容:本人张某涛自愿把涉诉房屋给予二儿子张某诚。尾部由张某涛签字。
张某诚提交2018年4月19日由北京市某中心(出卖人)与张某涛(买受人)签订的《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买受人自愿购买涉诉房屋。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出卖人应在2018年4月19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张某诚提交购房发票,发票金额866360元,购买方张某涛。
卢某提交2018年5月2日张某涛在某医院《就诊记录》:近1月偶有犯糊涂。张某诚、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均表示,被继承人张某涛生前思维清楚,无上述情况。
裁判结果
涉诉《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张某涛)载明的一号二居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以主管部门核准的地址信息为准)由原告张某诚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涉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而符合打印遗嘱形式。对于打印遗嘱,通常当打印遗嘱不止一页情况下,如果相关人没有在每一页签名,难以保证未签名页面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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