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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以己方房屋替亲属还债,后亲属不愿还款纠纷

2024-04-06 02:10:14 0

原告诉称

周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某晨杨某丹返还房款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吴某晨曾经是周某芬女婿。2012年8月6日,吴某晨周某芬女儿杨某丹登记结婚。周某芬的女儿与吴某晨经判决离婚。在婚前2011年6月17日,周某芬以自己的一处拆迁安置房屋,在吴某晨多次劝说且没仔细看清协议下签字为吴某晨顶账80万元。周某芬多次试图要回房屋或者房款,均不得偿。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吴某晨辩称:不同意周某芬的诉讼请求,吴某晨不同意支付。

杨某丹辩称:不同意承担责任,涉案借款是结婚之前借的。

 

法院查明

周某芬以追偿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提交已购公房拆迁实施办法、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载明:2010年12月1日,北京C公司作为开发商发布已购公房拆迁实施办法,案涉房屋包含在此次拆迁范围内。

2011年1月,北京C公司周某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周某芬选购期房2套房屋,周转费100776元,与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合计共575136元,拆迁补偿等款项代为缴纳购安置房款367482元后,剩余207654元。

2011年6月17日,北京C公司周某芬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两份,包括案涉79.63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屋。2011年1月11日,周某芬签署的购房清单包含案涉房屋。

周某芬提交的2011年6月17日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显示:抬头为北京C公司周某芬因拆迁选购A室拆迁安置房,现向贵公司申请,自愿将购买的上述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王某佳,并承诺如下:按照与贵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相关规定交纳购房款,由于变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在本人办理完选购的全部拆迁安置房的统一结算付款后,请贵公司为王某佳办理上述房屋的入住和产权登记手续;……。该承诺书尾部有周某芬(承诺人)、王某佳(产权人)、C公司签字盖章。

周某芬提交之前判决书,载明2017年周某芬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王某佳C公司,本院作出判决,对周某芬王某佳签订《承诺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并驳回周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芬提起上诉,王某佳辩称,2011年吴某晨王某佳家借款60多万,到期后还不上钱,就说把要下来的拆迁安置房抵给王某佳家,并且当时还从王某佳家借款20万元,相当于案涉房屋花了80万元从周某芬处购买而来。2011年夏天,《承诺书》是周某芬的姑爷吴某晨、女儿杨某丹周某芬王某佳家一起去大洼拆迁房屋办公室办理的《承诺书》。二审判决认定周某芬主张《承诺书》无效缺乏依据,不不予支持,驳回了周某芬的上诉请求。

周某芬提交吴某晨杨某丹结婚证,载明吴某晨杨某丹2012年8月6日登记结婚。经核实,杨某丹以离婚为由将吴某晨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判决二人离婚。

周某芬提交传票、问话笔录,显示吴某晨2021年8月18日在本院组织的问话中陈述:“我向王某佳父亲借钱是为了我和杨某丹做生意,那这套房抵了王某佳父亲30万的债,商量的是房子80万,剩下的50万元是王某佳父亲给我现金,这50万现金我和杨某丹做生意用了。

2021年,周某芬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吴某晨,主张吴某晨返还存款55.5万元并赔偿206460元。2021年1月12日,本院作出判决书,驳回周某芬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周某芬就其追偿权的依据称,返还80万元的依据是王某佳称以房抵债(借款60万元),吴某晨私自将房屋出售了,当时是骗周某芬签字的,经诉讼主张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房屋被出售后,只能向吴某晨主张返还款项。在另案诉讼过程中,周某芬主张赔偿房款,吴某晨称其与王某佳做生意借款,以房抵债房屋作价80万元,剩余50万元王某佳父亲给现金,现金用于吴某晨杨某丹做生意使用。杨某丹吴某晨的陈述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吴某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芬返还80万元;

二、驳回周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1年6月周某芬在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签字,自愿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王某佳。在周某芬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佳称,2011年吴某晨王某佳家借款60多万,到期后还不上钱,就说把要下来的拆迁安置房抵给王某佳家,并从王某佳家借款20万元,相当于案涉房屋花了80万元。结合吴某晨2021年8月18日在法院组织的问话中陈述:“我向王某佳父亲借钱是为了我和杨某丹做生意,那这套房抵了王某佳父亲30万的债,商量的是房子80万,剩下的50万元是王某佳父亲给我现金,这50万现金我和杨某丹做生意用了。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晨系以周某芬拆迁安置房屋抵偿向王某佳(家)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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