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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亲去世后父亲使用双方工龄买房,后通过遗嘱留给己方,其他子女不认可,己方起诉过户胜诉案例

2024-04-06 02:10:26 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王某斌所有;2.请求王某鹏王某旭王某英配合王某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鹏王某旭王某英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某刚与妻子宋某霞育有四子,长子王某鹏、次子王某旭、三子王某英、四子王某斌宋某霞2003年5月6日去世。王某刚2010年3月12日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房屋产权证载明,王某刚为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刚2010年7月21日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王某刚去世后,名下涉案房屋归王某斌所有。王某刚已于2012年10月10去世。但王某刚去世至今,王某鹏王某旭王某英拒不配合王某斌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判,以维护王某斌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王某鹏辩称,不同意王某斌的诉讼请求。我父亲王某刚去世十年了,才说这件事。我不清楚遗嘱的事。我们尽到了赡养义务,凭什么由王某斌一个人继承。

王某旭辩称,我的意见和王某鹏一样。我不知道遗嘱的事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作的公证。我不同意王某斌的诉讼请求。

王某英辩称,我听候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王某刚宋某霞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长子王某鹏、次子王某旭、三子王某英、四子王某斌2003年5月6日,宋某霞死亡。王某刚宋某霞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2年10月10日王某刚死亡。宋某霞生前未留有遗嘱。宋某霞王某刚生前与王某斌共同生活,王某斌宋某霞王某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010年3月12日,王某刚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丰台分中心签订买卖协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实际成交价款为11688元。王某刚在购买此房屋时,使用了王某刚的工龄36年、宋某霞的工龄33年。2010年5月17日,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某刚

2010年7月21日,王某刚到北京市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遗嘱。立遗嘱人:王某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套房产的产权系我个人所有。现上述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我个人亦无债务负担。为防止我去世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将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套房产,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儿子王某斌个人所有,在此之间王某斌负责我的赡养及生养死葬等义务。

立遗嘱人:王某刚名章及捺指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2010年7月23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审理中,王某斌王某鹏王某旭王某英均确认涉诉房屋价值为240万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王某斌继承;

二、王某鹏王某旭王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王某斌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斌名下的手续;

三、王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王某鹏王某旭王某英1万元;

四、驳回王某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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