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宅基地房产律师——非本地人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2024-04-06 02:10:30 0

原告诉称

杨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涛继承的涉案房屋即“某村A号院南(非宅基地)”和拆迁利益(安置房的使用权或货币补偿)归原告杨某霞所有,第三人M公司和第三人T公司配合履行;2.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霞是福建省人,长期在北京打工,目前做居家保姆工作。被告王某涛是北京市民,因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由于王某涛并非涉案房产所在村的村民,因此其继承到的遗产,本质上是涉案房产的使用权,而房产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转让的。

第三人M公司,是一家房山区的拆迁企业,因受政府委托,对涉案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其拆迁利益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安置房,也可以是货币。2020年8月8日,王某涛与杨某霞签署《房院出卖协议》和补充《协议》,将其依法取得涉案院落以400000元出卖给杨某霞,并补充约定“甲方(被告王某涛)的房屋被政府拆迁,若后院分得的房屋,有一套,属于乙方杨某霞。若多出两套,甲乙各分一半。”

签约后,杨某霞王某涛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从2020年8月8日起,涉案房屋和拆迁利益归杨某霞所有。现涉案院落面临拆迁,由于王某涛是北京市民,并非C村村民,其因继承原因,获得了涉案院落,并且其前院已经从第三人M公司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所以,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购买的涉案房屋也可能从第三人M公司处获得拆迁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王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卖给原告房子。对于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予认可,我与杨某霞签订了两份协议,但都是属于虚假合同,目的是将非宅基地变成宅基地,我也没有收到杨某霞所说的房款

M公司到庭后陈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原告并非拆迁补偿协议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M公司不是拆迁补偿的当事人,不是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原告非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与王某涛签订的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四是原告基于买卖协议履行后约定的利益分配,主张权益,但是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T公司到庭后陈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本案与T公司无关,是原告与王某涛之间的事情,且北京市房山区C村村民委员会、某镇政府已经对涉案地块确权,原、被告的协议不影响拆迁补偿的行为;二是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

2020年8月8日,王某涛(甲方)与杨某霞(乙方)签订《房院出卖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把北京市房山区A号院后院的房屋和宅基地以40万人民币卖给乙方杨某霞,修办公楼,永不反悔。”杨某霞、王某涛均签字并摁捺手印。

同日,王某涛(甲方)与杨某霞(乙方)签订《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已收到后院两套房款,若后院的房屋被政府搬迁,分得的房屋,有一套属于乙方杨某霞。若多出两套,甲乙各分一半。以此为据,永不反悔。”杨某霞、王某涛均签字并摁捺手印。

2022年5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向杨某霞发出《答复告知书》,其中载明:“经查,您申请书及《房院出卖协议》中所提到的“北京市房山区A号院”地址不存在,且协议中‘甲方’王某涛身份证信息也存在明显错误。经核实,C村民王某涛宅基地为A号(以下简称:A号院),另有A号院南(非宅基地)一处,均位于拆迁开发项目范围内,其已与该项目实施主体T公司,依据《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签订了补偿协议。”

另查明,因房屋拆迁项目,王某涛因在拆迁范围内的A号院宅基地及A号院南非宅基地,至今还尚未取得拆迁利益。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驳回杨某霞的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