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48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母亲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母亲购买原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母亲未依约支付购房款48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母亲于2020年8月1日死亡,被告系其母唯一子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没有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母亲于2015年10月21日办理登记结婚,系二婚,本案涉案房产是2004年9月24日被告母亲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没有房贷。2003年10月21日,因黄某娟夫妇需借名买房,故使用被告母亲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
后因被告母亲患病,应黄某娟要求,需将二号房屋过户给黄某娟。因过户手续费高,故先将一号房屋先过户到原告名下,再将二号房屋过户给黄某娟。后将一号房屋返还给被告母亲,走了所谓的买卖,但双方没有买卖表示,合同内容是空置的,不是为了买卖而是为了把一号房屋还给被告母亲,才签订的合同。2020年8月2日,被告母亲去世。
法院查明
刘某辉与宋某霞之母张某莉原系夫妻,于2018年9月2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刘某辉所有,位于房山区二号归张某莉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并确定协议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双方签名捺印。2020年4月22日,刘某辉(出卖人)与张某莉(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为: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坐落于房山区一号,双方自行成交;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8万元;买受人应当过户前向出卖人支付;双方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另查明,2020年8月2日,张某莉去世。张某莉仅有一女为宋某霞。
庭审中,宋某霞主张二号房屋系案外人黄某娟借张某莉之名买房,因房屋过户费高,先由张某莉与刘某辉协议离婚,将二号房屋过户给黄某娟,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返还给张某莉。刘某辉对此予以否认,主张离婚协议和买卖合同中均已明确约定,因宋某霞为张某莉唯一继承人,故主张宋某霞支付涉案买卖合同48万元。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宋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辉购房款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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