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A号房屋中陈某旭享有的50%份额由赵某杰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陈某旭自幼残疾,未婚无子女,未上过学也未工作过,父母去世后由赵某杰照顾其生活。2016年4月陈某旭入住老年公寓直至去世。父亲陈某刚于2000年1月1日去世,母亲张某伊于2011年7月1日去世。陈某旭有三个哥哥,即赵某力(同父异母)、赵某坤、赵某杰。
陈某旭于2022年1月16日去世,生前于2017年12月20日留有代书遗嘱,代书人为杨某方,见证人为养老院护理人员于某聪,代书地点位于老年公寓。赵某杰起诉前与赵某力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力辩称,赵某坤起诉我不合法理,我怀疑其真实性。我和赵某坤都是陈某旭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赵某坤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没有理由起诉我。赵某坤的思维很清楚,完全能听懂和理解别人的话,赵某杰没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坤表示过放弃继承。
2011年至2013年3月期间,赵某坤与陈某旭同住并照顾陈某旭的生活。我希望双方能调解解决,赵某杰和赵某坤可以多分些,我少分些。
法院查明
陈某刚与王某思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赵某力。后陈某刚与张某伊于1946年再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赵某杰、赵某坤和陈某旭。陈某刚于2006年1月1日死亡,张某伊于2011年7月1日死亡。陈某旭于2022年1月16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陈某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陈某旭死亡。
2014年3月19日,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对我社区赵某坤于2013年12月10日经医院确认为认知功能障碍,为对其设立监护人一事赵某坤之三弟赵某杰担任赵某坤监护一事给予确认,经我居委会审查确认,赵某坤父母均已死亡且未婚无子女,目前亲属只有其兄弟赵某力、赵某杰、陈某旭三人,三人为担任赵某坤监护人有协议,由赵某杰担任。综上我居委会同意由赵某杰担任赵某坤的法定监护人。
2016年,赵某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赵某坤的监护人变更为赵某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赵某力要求变更被监护人赵某坤监护人的申请;二、指定被申请人赵某杰为被监护人赵某坤的监护人。
2016年2月23日,申请人赵某力、赵某坤、赵某杰、陈某旭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张某伊名下座落在A号房屋房屋产权由赵某力、赵某坤、赵某杰、陈某旭按份共有,其中赵某力占10%份额、赵某坤占30%份额、赵某杰占10%份额、陈某旭占50%份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申请人赵某力、赵某坤、赵某杰、陈某旭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2017年1月10日,A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赵某力、赵某杰、陈某旭、赵某坤名下,其中赵某力10%份额,赵某坤30%份额,赵某杰10%份额,陈某旭50%份额。
赵某杰主张陈某旭于2017年12月20日留有代书遗嘱,内容为:今天请老年公寓工作人员于某聪作为见证人,委托杨某方代书遗嘱如下:我自愿在我去世后把A号房屋归我所有的房产和我名下剩余的钱全部给赵某杰个人所有。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有陈某旭的签名、捺印及日期,代书人处有杨某方的签名、捺印及日期,见证人处有于某聪的签名、捺印及日期。
庭审中,赵某杰提供了陈某旭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录像中陈某旭称其遗产有房子和钱,表示A号房屋有其一半,将来把房屋、钱等财产留给赵某杰;陈某旭、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写日期,杨某方向陈某旭全文宣读遗嘱内容,陈某旭回答“行”,并在遗嘱上按捺手印。
为证明陈某旭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赵某杰提交研究所于2017年出具的《精神状态检查报告》,检查诊断结果为目前陈某旭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
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中陈某旭享有的50%所有权份额由赵某杰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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