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登记在贾某坤名下位于通州区X号的正房5间的62.5%的份额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2017年x月x日,原告的祖父贾某坤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宋某、高某作为见证人出具代书遗嘱,其中载明“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号院内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中属于本人一半的房产份额以及本人继承妻子夏某洁的房产份额即X号院内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中一半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在本人去世后全部赠与给我的孙子贾某辉一人,与其他继承人无关。”2022年6月4日,原告祖父贾某坤辞世。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该争议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只有一个,应该是两个以上。
被告贾某达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贾某涛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法院查明
2017年x月x日,贾某坤作为立遗嘱人,由宋某作为代书人签署代书遗嘱,载明:立遗嘱人:贾某坤,立遗嘱人因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之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立遗嘱如下:本人贾某坤自愿将北京市通州区X号院内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中属于本人一半的房产份额以及本人继承妻子夏某洁的房产份额即X号院内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中一半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在本人去世后全部赠与给我的孙子贾某辉一人,与其他继承人无关。上述遗嘱的内容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贾某坤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字确认,宋某作为代书人签字确认,高某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另查,贾某坤(2022年去世)与夏某洁(1999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贾某涛、贾某达和贾某霖三个子女。贾某辉系贾某达之子。夏某洁未留遗嘱。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X号,登记土地使用者贾某坤。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X号的宅基地范围内正房五间62.5%的份额归原告贾某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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