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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处置房屋是否需要子女同意

2024-04-06 02:10:56 0

原告诉称

吴先生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因销售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售房款3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吴某杰柳某兰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吴先生(原告),次子吴某涛吴某涛林某霞(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一号房屋为吴某杰柳某兰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吴某杰名下。2014年7月13日,柳某兰去世。2016年,吴某杰与被告串通将一号房屋出售,吴某涛和被告分多次从吴某杰处取得售房款。根据法律规定,柳某兰去世后,其所占房产份额应由原告、吴某杰以及吴某涛继承;吴某涛亦已去世,其财产已由被告继承,故被告应退还除吴某涛继承部分之外的售房款。

 

被告辩称

林某霞辩称,涉案房屋为吴某杰主动出售,售房款148万元;当时房屋是我和吴某涛居住,吴某涛眼神不好,由我找的中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吴某杰柳某兰系夫妻,育有二子,分别为吴先生吴某涛吴某涛林某霞系夫妻。柳某兰2014年死亡;吴某涛2019年死亡,无子女;吴某杰2021年死亡。

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杰名下。2016年3月17日,吴某杰陈某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杰一号房屋转卖给陈某平,成交总价148万元。

本案审理中,吴先生对之主张,主要提交:1、吴某杰的记账本,显示吴某涛从我这里拿走卖房款如下:1、乙方付保证金10万元。2、2016年3月份转账(吴某涛10万元。3、2018年8月份林某霞拿现款2.5万元。4、吴某涛还欠款3万元。5、2016年11月8日给吴某涛转款10万元。6、2016年11月18日转给吴某涛10万元。7、2017年2月14日转给吴某涛20万元。8、2017年5月8日转给吴某涛1万元。9、2017年6月7日转给吴某涛2万元。10、2016年8月房屋交接时乙方付给吴某涛5800元。2018年4月20日吴某涛转账壹万元”;2、无名字条1张,上载“至2017.12.8共支取76万元人民币。落款署名吴某涛”。林某霞吴某杰的记账情况无异议不认可字条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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