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一起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有遗嘱,女方起诉继子女确权案例

2024-04-06 02:11:03 0

原告诉称

高某文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由高某杰遗嘱继承赵某君位于一号房屋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2021年逝世,目前部分遗产并未进行分割继承。原告高某文系被继承人之妻,原告高某杰系被继承人之继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被告赵女士系被继承人之女。赵某君父母早于赵某君逝世,除原、被告之外,赵某君无其他继承人。赵某君立有遗嘱,对位于一号房屋份额由高某杰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女士辩称,被告认为虽然存在遗嘱,但是涉案的房屋是政策房屋,申请该房屋的时候被继承人使用了被告的名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导致被告依据北京市的政策无法用自己的名义申请政策住房。遗嘱客观真实,但是应对被告进行补偿。

 

法院查明

赵女士赵某君之女,高某杰高某文之子。赵某君高某文2007年登记结婚,此后二人与赵女士高某杰共同居住生活,后赵女士与其祖父共同居住生活。赵某君2021年9月26日去世。

2021年3月25日,赵某君高某文立下遗嘱,载明,位于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高某杰继承。

另查,2011年10月16日,赵某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高某文赵女士高某杰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017年,赵某君高某文(买受人)与北京C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赵某君高某文购买位于一号的房屋,总价款为1118375元。2020年,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君高某文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位于一号的房屋归高某文高某杰所有,其中高某文占有50%的份额,高某杰占有50%的份额,剩余房屋贷款由高某文高某杰负责偿还;高某文高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女士补偿款50000元;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