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周某洁继承被继承人周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的50%产权份额,剩余50%归吴某享有。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母女关系。2005年2月24日,吴某与被继承人周某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即周某洁。2005年2月26日,吴某与周某峰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于2008年11月12日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为吴某与周某峰共同所有。2010年1月24日周某峰因病去世。周某峰生前于2009年12月17日在杨某、高某的见证下,通过电脑打印的书面方式明确对涉案房屋的遗愿,即其享有的50%份额在其过世后由周某洁继承,另外50%份额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归于吴某所有。遗嘱落款处有周某峰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了形成时间。
2016年周某峰的父亲周某强去世。经吴某与五被告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实现对房屋的实际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霖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五被告共同决定,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作废。吴某一而再以原告身份起诉涉案房屋,动机不纯。现在周某洁未成年,没有社会分辨能力,希望待其有独立生活能力及独立民事能力再审。
周某坤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希望能保住周某峰生前的房产不被变卖分割处理,保住未成年人周某洁的合法权益,我暂时不放弃周某强享有的份额。
周某鑫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我怀疑周某峰遗嘱是假的,为了陈某能有个养老保障,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为陈某申请自己该得的。
陈某、周某亮未答辩。
法院查明
吴某与被继承人周某峰于2005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周某洁系二人婚生女。周某峰、周某霖、周某亮、周某坤、周某鑫均系周某强与陈某之子女。周某峰于2010年1月24日去世,周某强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
2005年2月26日,吴某与周某峰共同作为买受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于2007年4月6日取得产权证,权属登记为吴某与周某峰共同共有。
二原告提交了周某峰2009年12月17日所立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此房产为我和我妻吴某共同共有,我身故后,我所拥有的50%完全由我女儿周某洁继承,我妻吴某全权监管。今后产权如发送变动需要和公证人进行商量沟通。”遗嘱落款处有周某峰及见证人杨某、高某手写的签名和日期。杨某、高某二人到庭确认该遗嘱属实,系周某峰的真实意愿。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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