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刘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刘某鹏的遗产昌平区×××房屋50%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钱某与刘某鹏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2月27日生育一女刘某霞,二人于2015年9月29日离婚,刘某霞由母亲钱某抚养并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后刘某鹏与秦某凤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刘某鹏于2021年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刘某霞作为被继承人刘某鹏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自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等人随即通过隐瞒、遗漏继承人并紧急进行转移、隐匿相关财产的行为及诉讼以阻碍遗产法定分割。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秦某凤、刘某涵、刘某涛、刘某峰辩称,××房屋是秦某凤婚前购买的,把1%给到刘某鹏名下是为了办理房产转商手续,该套房屋秦某凤占99%,刘某鹏占1%,他们婚内对财产进行了约定。××1公司是秦某凤一人投资的公司,与刘某鹏无关,公司财产并非个人财产,也不是刘某鹏的遗产。××2公司是别人挂秦某凤的名字开的,秦某凤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实际参与经营,并且该公司已经注销。同意分割刘某鹏、秦某凤名下银行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但其中一半系秦某凤所有。京A×××**的车辆在刘某鹏去世前已经处理无法分割,刘某鹏去世后,打到其账户一笔钱,这笔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某鹏遗产的部分可以分割。京N×××**的车辆可以分割,刘某鹏去世后,将该辆车过户到刘某鹏名下,原来的京A×××**车牌因政策原因未保留原号,变更为京L×××**,该辆车已经在其他案件中处理过。刘某鹏去世未获得补偿款,对案外人享有债权,正在诉讼中。刘某鹏生前有60余万元的债务,其遗产应当优先偿还债务,要求一并处理。
杨某芬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宋某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刘某鹏于1986年出生,于2021年死亡。刘某峰系刘某鹏的父亲,杨某芬系刘某鹏的母亲。1993年,刘某峰与杨某芬于经我院判决离婚,刘某鹏由刘某峰抚养。1995年,刘某峰与宋某登记结婚,刘某鹏一直随二人共同生活。2005年4月6日,刘某峰与宋某离婚。2022年3月29日,刘某峰与宋某复婚。刘某鹏与钱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霞,二人于2015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霞由钱某抚养。刘某鹏与秦某凤于2015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涵、一子刘某涛。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宋某有权继承刘某鹏的遗产。
2012年,秦某凤购买昌平区××××地块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用地××××房屋一套。2021年,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秦某凤、刘某鹏,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房屋坐落于昌平区××××,附记中载明秦某凤共有份额为99%,刘某鹏共有份额为1%。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房屋价值255万元。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归秦某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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