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做出的人民调解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张某坤负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张某坤均为张父与张母的子女。1972年11月,四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F号。1994年住房改革,张某杰出资5000元、张某文出资1万元帮助父母购买了房屋,张某鹏出资装修,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2007年5月6日张母去世。张母去世前,张某坤作为家中老大从未赡养父母和照顾残疾的弟弟,母亲去世后,张某坤以要照顾父亲和弟弟为由,搬到了父母的房屋。
张某坤在母亲去世后曾多次要挟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他,否则就不管老人的生活,父亲多次与我们提及此事,我们坚决不同意。2015年12月23日,张某坤在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房屋事宜,在未通知全部子女,在我们都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调解协议。2016年2月,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坤将房屋到他名下,违反了规定,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故我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坤辩称,不同意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诉讼请求。人民调解协议书订立的程序、内容以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存在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张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调解协议书与张父遗嘱及其遗留下的各种亲笔手书资料内容一致,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二儿子张父也做了安排,体现了母亲的遗愿。人民调解协议书已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没有发生违背协议书约定之情形。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在明知父亲遗嘱、母亲遗愿且知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况下,从2015年12月23日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至起诉前,六年多的时间均无异议,且多次表示若我照顾好张父,姐妹们不争房产,现在起诉,一方面违背诉讼时效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违反诚信原则。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未能针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即张某坤、张某杰、张某文、张父、张某鹏。张母于2007年因死亡户口注销,张父于2018年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张父名下,登记时间为1999年。
2015年12月,张父向北京市海淀区某居委会申请进行调解,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张父和张某坤进行调解,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申请人张父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和同小区的Y号无偿赠与被申请人张某坤,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张父及其次子的生活起居及养老送终由张某坤负责,并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低于本协议达成之前的水平。张父、张某坤及人民调解员、记录人均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字。
经询问,张某坤表示未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张母死亡后,对其遗产未予分割处理。
2016年2月1日,张父与张某坤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张父将涉案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坤,同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坤名下。张某坤确认未向张父支付买卖合同项下所涉购房款。
裁判结果
确认张父与张某坤于2015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