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室属于陈某旭二分之一产权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房屋产权六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由郭某、陈某慧负担。诉讼过程中,林某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陈某旭2020年6月7日自书遗嘱无效;2、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割陈某旭遗产。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旭1954年出生,于2020年7月因病死亡。林某是被继承人的母亲。郭某是陈某旭的妻子,林某的儿媳。陈某慧是陈某旭的女儿。陈某旭死亡时留下的房产为北京市海淀区C室二分之一的产权。陈某旭去世后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母亲、配偶和女儿共同继承。现林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陈某旭的遗产。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旭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法有效,应依照遗嘱继承。
法院查明
陈某强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为陈某刚、陈某旭、陈某涛。陈某旭与郭某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女陈某慧。陈某强于2007年11月19日去世,陈某旭于2020年7月31日去世。
庭审中,林某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陈某旭遗留遗产房屋
2001年5月,郭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室房屋(以下简称C室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双方当事人认可C室房屋属于郭某与陈某旭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主张其中一半份额属于陈某旭遗产。
林某另主张陈某旭遗留有位于其他小区房屋,但未向本院述明具体门牌号。二被告向本院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显示陈某慧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
诉讼中,林某主张依法定继承陈某旭遗产,二被告则向本院提交《遗嘱》1份,内容为“立遗嘱人陈某旭,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做以下处理:房产:夫妻共同财产1处,C室。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后,将房产由我的妻子郭某继承,具体执行人为我的女儿陈某慧处理。房产由郭某全权处理。立遗嘱人:陈某旭。2020年6月7日。见证声明:本人在现场见证了本遗嘱的全部订立过程及立遗嘱人陈某旭签署姓名和日期的过程。见证人:高某霖日期:2020.6.7”《遗嘱》为两页,二被告表示《遗嘱》中除“见证声明:本人在现场见证了本遗嘱的全部订立过程及立遗嘱人陈某旭签署姓名和日期的过程。见证人:高某日期:2020.6.7”外,其余字迹均为陈某旭书写。
经质证,林某认可《遗嘱》真实性,认可《遗嘱》中字迹为陈某旭字迹,但抗辩《遗嘱》无效,林某提出如下理由:《遗嘱》中未反应陈某旭全部遗产;未给林某留遗产。经询,林某表示其每月退休工资为8000余元,但每个月需支付8500余元保姆费用。另经询,郭某、陈某慧均认可《遗嘱》含义为将陈某旭遗留遗产均由郭某继承。
裁判结果
现在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室房屋中属于陈某旭的50%份额由郭某继承;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