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2015年经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张某霞与张某杰、孙某签署的《协议》有效;2.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北房5间、东房4间、西房4间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杰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杰于2016年5月15日去世,孙某于2021年2月16日去世。二人生育两女,大女儿张某莉、二女儿张某霞。两位老人生前于2012年与张某霞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建筑北房5间、东西房各4间赠与二女儿张某霞,张某霞表示接受赠与,三方均在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2015年1月23日,张某杰、孙某、张某霞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协议》:对2012年11月6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真实性进行了再次确认,并且增加了案涉房屋若遇到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赠与张某霞以及张某杰、孙某所持有的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股权利益在其去世后由张某霞继承所有等内容。多年来,张某霞一家一直与两位老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直至其去世。现因房屋归属问题与被告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老人写的不符和,律师见证记载:“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居住权和生养死葬的义务”,去年对孙某的赡养原告就不履行了,我们就把老人接过来住,而且他们签订协议的时候我们不知情。老人住院时他们也没有出钱。
法院查明
张某杰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女,分别是长女张某莉,次女张某霞。张某杰于2016年5月15日死亡。孙某于2021年2月16日死亡。
2005年11月17日,张某杰(乙方)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将位于某村土地给予乙方有偿使用70年,70年共计14000元,该土地使用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由甲方从乙方的拆迁补偿费中一次性扣除。后张某杰、孙某出资在上述0.35亩土地上建设了北房5间、东房4间、西房4间。上述北房和东西房建设未经规划审批,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2年11月6日,张某杰、孙某(甲方)与张某霞(乙方)签订《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某村土地上的北房5间、东西房各4间房屋无偿赠与张某霞,载明房屋性质系拆迁重建房屋,甲方与乙方共同居住,乙方必须照顾甲方的日常生活,和睦相处,否则赠与失效等内容。
2015年1月23日,张某杰、孙某(甲方)与张某霞(乙方)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书和见证下签订《协议》,载明甲方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为免日后发生财产争议,甲方自愿将财产处置给乙方,约定2012年11月6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甲乙双方之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如上述房屋被拆迁,甲方所获拆迁利益,包括回迁房、拆迁补偿款等均归乙方所有等。甲方在某村村所持有的股权利益,在甲方去世后均由乙方继承。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居住权和生养死葬的义务。
如甲方的权利受到侵犯,有权变更协议内容,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见证律师当日对张某杰、孙某夫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接案笔录,张某杰、孙某陈述了自己在某村的房屋和股权情况及日后的处理意见等。见证人出具律师见证书,陈述张某杰、孙某头脑清楚、思维敏捷,在代书协议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拍摄了当时的视频资料和张某杰、孙某签字、按手印时的照片予以佐证。
另查,张某杰、孙某生前与张某霞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张某霞为张某杰、孙某生病、住院进行了照顾、扶养,在二人去世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张某莉也支付了孙某部分医疗费费用和丧葬费用。
孙某具有残疾人证(2005年5月颁发),该证载明其智力残疾三-四级,张某杰为其监护人。张某霞陈述孙某虽有智力残疾人证,但智力正常。证人刘某出庭作证,陈述孙某的智力残疾人证是托人给造假办理的,孙某智力不存在问题。证人张某贤出庭作证陈述孙某智力是正常的,生活能够自理。证人王某出庭作证,陈述孙某日常看孩子、买菜、做饭,智力没有问题,仅仅眼睛不太好。
裁判结果
一、确认张某霞与张某杰、孙某于2015年签署的《协议》有效;
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土地上的北房5间、东房4间、西房4间由张某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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