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遗产房;二、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遗产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刚与吴某君系夫妻,共育有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张某鑫5名子女。1972年长子张某杰去世。1987年张某刚去世。2006年前。吴某君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公租房居住,房屋承租人市吴某君。2006年后,北京市政府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某单位按吴某君原承租房屋面积折算后,给予吴某君二套一居室拆迁补偿房。
2018年吴某君去世,原被告成为吴某君遗产合法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各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现因继承房产发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产权单位是某单位机关,张某鑫及其母亲在其中两室居住生活。某单位机关找张某鑫变更承租人为张某鑫,并与张某鑫签订供暖协议。由于单位没有把房本给张某鑫,所以拆迁用的吴某君的公房承租房本。拆迁办给张某鑫房号凭证,被拆迁人签名是吴某君、张某鑫。张某鑫也是被拆迁人,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力。
某单位给的只是回迁房号,旧房没有买,新房也没有买,被拆迁人也没有入住,公房性质没有改变,不是个人财产,房子还在某单位机关。回迁房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遗产继承问题。
法院查明
张某刚与吴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张某鑫5名子女。1972年8月,长子张某杰去世。1987年张某刚去世。2018年吴某君去世。原被告均认可父母去世时未留遗嘱。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产权单位为某单位机关,承租人为吴某君。某单位房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房屋承租人为吴某君。目前房屋已拆迁,按照拆迁政策应回迁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未办理回迁相关手续。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均未下发房屋产权证。
庭审中,被告提交某单位机关变更承租人申请表、供暖协议书、回迁房房号凭证,羊坊店旧房改造项目现住旧房腾退凭证等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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