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王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女士的遗产(包括两套房屋,即北京市海淀区A号和B号房屋);2.诉讼费由王某君、王某英、王某慧承担。
事实与理由:高女士与王某君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王某杰、王某英、王某慧。1997年底因拆迁分得北京市海淀区A号和B号两套房屋。2021年2月8日高女士去世后,房产一直未分割。我对高女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被告辩称
王某君辩称,我和高女士育有两女,即王某英、王某慧。王某杰是我的继子。王某杰要求继承高女士的遗产,前提是他应该对他的母亲尽孝,但他没有做到。在高女士2018年患病到去世期间,高女士看病和去世的费用都是我负担的。王某杰结婚后,他和妻子很少来家里。A号和B号两套房屋都是我和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在2015年立有公证遗嘱,将A号房屋留给王某慧、B号房屋留给王某杰和王某英,我要求等我百年之后按照遗嘱执行。
王某英辩称,王某杰未与我们协商就起诉,我有些不能接受,我同意按照父母的遗嘱继承,尊重父亲意愿。
王某慧辩称,对于遗产,我尊重父亲的意见,尊重母亲的遗嘱。
法院查明
王某君与高女士系夫妻关系,王某君系初婚,高女士系再婚,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两人,即王某英、王某慧。王某杰系高女士与前夫所育子女,高女士与王某君再婚后,王某杰与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高女士于2021年死亡。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登记在高女士名下。上述两套房屋均系王某君与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王某君、高女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神志清醒,特立本遗嘱,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1、登记在我妻子高女士(我)名下有A号房屋;2、登记在我(我丈夫王某君)名下有B号房屋;上述财产是我和我妻子高女士(我丈夫王某君)的夫妻共有财产。
在我去世后,A号房屋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女儿王某慧一人继承,B号房屋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继子(儿子)王某杰和女儿王某英共同继承。王某君、王某英、王某慧主张B号房屋中高女士所占二分之一份额,由王某杰继承三分之一,由王某英继承三分之二,王某杰表示不同意。
裁判结果
一、高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由王某君、王某慧按份继承,每人占二分之一份额;
二、王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由王某君、王某杰、王某英按份继承,其中王某君占二分之一份额,王某杰、王某英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