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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父亲去世将遗产留给继子女,亲生子女不认可案例

2024-04-06 02:11:23 0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的楼房及B室楼房中属于张某鹏两处房产的房产份额的各五分之四;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文的父亲张某鹏与母亲唐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张某聪。原告张某鑫张某刚之子。原告张某文母亲于1979年8月去世。张某刚2009年12月病故。1982年,原告张某文之父与被告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鹏与被告婚后共同在怀柔区一号有一处北房五间的宅院。

2016年,该院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了拆迁款及回迁楼房,其中两套楼房分别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B室2022年1月,张某鹏病故。张某鹏生前未留遗嘱,对上述房产未进行处置。

现就张某鹏的遗产继承分割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告系张某鹏的合法继承人,对张某鹏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分割的权利。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后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的楼房中属于张某鹏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杨某答辩称:张某鹏杨某1982年结婚,当时张某杰10岁,苏某9岁,1990年张某鹏杨某购买一号民宅,以杨某名义购买,2016年拆迁安置三套房子,一套是S室,是在杨某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套房张某鹏杨某立有遗嘱,归苏某继承,B室杨某张某鹏赠与了张某鑫,这套房在张某鑫名下,B赠与了苏某,房产证现在在苏某名下,苏某张某鹏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经常的照顾,……张某鹏子女一直没有露面。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年老无劳动能力、与张某鹏共同生活照顾多,应多分,四名原告有抚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

苏某述称,同意杨某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鹏与前妻唐某1979年8月去世注销户口)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2009年12月去世注销户口)、张某聪张某鑫张某刚之子。被告杨某张某鹏的再婚妻子,杨某与前夫苏某涛1979年去世注销户口)育有四子(一子早亡)一女,张某鹏杨某1982年11月26日结婚,张某杰张某鹏杨某共同生活,苏某杨某与前夫之女,由张某鹏杨某支付生活费、学费,张某鹏杨某其他子女均独立工作生活。被继承人张某鹏2022年1月9日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杨某办理。

1990年张某鹏杨某购买怀柔区一号民宅,2016年12月10日《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书》记载张某鹏作为被拆迁人认购北京W公司提供的定向安置房两套,分别是s室,产权人为杨某b室,产权人为苏某

2019年3月21日张某鹏书写遗嘱记载:“为防止去世后子女间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此遗嘱,位于北京怀柔区S室张某鹏杨某2016年12月取得的×村回迁房,产权归张某鹏杨某,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上述房屋由苏某继承。遗嘱一式一份由苏某保存。张某鹏杨某签字按手印。

双方认可怀柔区B室2016年12月28日由张某鑫办理交付、入住手续,该房屋权利人为张某鑫,系一号民宅拆迁回购房屋之一。

原告申请调取号宅院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及手续,协助调查函被W公司退回。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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