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的楼房及B室楼房中属于张某鹏两处房产的房产份额的各五分之四;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文的父亲张某鹏与母亲唐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张某聪。原告张某鑫是张某刚之子。原告张某文母亲于1979年8月去世。张某刚于2009年12月病故。1982年,原告张某文之父与被告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鹏与被告婚后共同在怀柔区一号有一处北房五间的宅院。
2016年,该院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了拆迁款及回迁楼房,其中两套楼房分别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及B室。2022年1月,张某鹏病故。张某鹏生前未留遗嘱,对上述房产未进行处置。
现就张某鹏的遗产继承分割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告系张某鹏的合法继承人,对张某鹏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分割的权利。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后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的楼房中属于张某鹏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杨某答辩称:张某鹏与杨某于1982年结婚,当时张某杰是10岁,苏某9岁,1990年张某鹏与杨某购买一号民宅,以杨某名义购买,2016年拆迁安置三套房子,一套是S室,是在杨某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套房张某鹏与杨某立有遗嘱,归苏某继承,B室杨某与张某鹏赠与了张某鑫,这套房在张某鑫名下,B室赠与了苏某,房产证现在在苏某名下,苏某对张某鹏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经常的照顾,……张某鹏子女一直没有露面。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年老无劳动能力、与张某鹏共同生活照顾多,应多分,四名原告有抚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
苏某述称,同意杨某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鹏与前妻唐某(1979年8月去世注销户口)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2009年12月去世注销户口)、张某聪,张某鑫是张某刚之子。被告杨某系张某鹏的再婚妻子,杨某与前夫苏某涛(1979年去世注销户口)育有四子(一子早亡)一女,张某鹏与杨某于1982年11月26日结婚,张某杰与张某鹏、杨某共同生活,苏某系杨某与前夫之女,由张某鹏、杨某支付生活费、学费,张某鹏、杨某其他子女均独立工作生活。被继承人张某鹏于2022年1月9日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杨某办理。
1990年张某鹏与杨某购买怀柔区一号民宅,2016年12月10日《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书》记载张某鹏作为被拆迁人认购北京W公司提供的定向安置房两套,分别是s室,产权人为杨某,b室,产权人为苏某。
2019年3月21日张某鹏书写遗嘱记载:“为防止去世后子女间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此遗嘱,位于北京怀柔区S室系张某鹏、杨某2016年12月取得的×村回迁房,产权归张某鹏、杨某,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上述房屋由苏某继承。遗嘱一式一份由苏某保存。”张某鹏、杨某签字按手印。
双方认可怀柔区B室,2016年12月28日由张某鑫办理交付、入住手续,该房屋权利人为张某鑫,系一号民宅拆迁回购房屋之一。
原告申请调取一号宅院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及手续,协助调查函被W公司退回。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