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之母系姐妹,被告系原告的姨妈,为北京x公司退休职工。涉案房屋原为北京x公司宿舍,2000年依据房改政策,被告获得购房资格,因其不想购买,便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款由原告支付,房屋归原告所有。购房款共34000元,分两笔支付,一笔30000元由原告母亲汇给被告,被告帮原告办理了交付购房款的手续,第二笔4000元现金由原告交给被告后,被告代为交纳。2004年,被告帮忙办理了房产证,因政策原因,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证交付给原告。
自购房以来,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房屋所有权证由原告持有,装修款、供暖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和所有权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始终认可房屋所有权由原告享有的事实,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全资购买了房屋,涉案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不存在原告出钱购房的事实,原告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被告将房屋借给原告父母居住,被告帮助照顾原告,房产证放在房屋衣柜中,发生矛盾之后,原告父母在房屋居住,不让被告进入,被告要求原告父母腾房,原告才起诉了本案。
法院查明
原告母亲贾某与被告系姐妹。
涉案房屋原系被告承租的公有住房,2000年涉案房屋进行房改,被告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2000年8月22日,被告向单位支付购房款30000元,2002年10月18日支付购房款4404元。2004年,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双方均认可在房改购买涉案房屋时,房价款系折算了被告工龄利益而计算得出。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1.汇款单,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于2000年8月9日向被告汇款30000元购房款;2.房产证原件,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3.谈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认可双方系借名买卖合同关系;4.水、电、燃气等生活费用的缴费凭证,用以证明房屋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使用;5.原告及其父母的暂住证,用以证明原告及其家人在房屋内居住生活20余年;6.双方亲属之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对于原告之主张,被告辩称,原告母亲于2000年8月9日的汇款与本案房款无关,汇款单写明用途为货款,房屋确实由原告父母居住使用,但系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并表示原告从上小学就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父母一直在北京做生意,所以原告父母在涉案房屋内借住,房产证系被告放置于涉案房屋内。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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