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赠与给二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各33%的份额,返还原告;2.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文与妻子宋某洁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张某莉、次女张某芬,儿子张某涛。2004年到2008年,我与周某霞有过短暂的第二次婚姻,没有子女,离婚时因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升值,法院判决我支付周某霞折价款17万元。2008年11月我出资向北京Y公司订购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并交了部分房款。2009年3月我把S号房屋出售,用该售房款交清了一号房屋的尾款,总共付房款907453元。2010年一号房屋建成后,我补交了房屋差额面积款以及公共维修基金,后又缴纳了各项税费。
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为了避免再发生因短婚支付折价款的问题,就登记在了三个子女的名下,其中张某芬占34%份额、二被告各占33%份额,并和三子女说好:我需要时三子女配合将房屋更名到我名下。在2011年出台限购政策后,一直没有过户,后去住建委咨询,说需要20%的税,所以暂时未过户。之后与子女发生矛盾。自2021年11月份至今,二被告就再也不给我赡养费,更没有在生活方面的照顾和精神体贴。我要求三个子女将份额返还,只有张某芬将其名下份额返还给我,二被告拒不返还。
2022年7月5日我在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我登记在孩子名下构成赠与,以不属于借名买房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我要求二被告将份额返还于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莉、张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原告将房屋登记在三子女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原告可以居住使用,现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
法院查明
张某文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张某莉、次女张某芬、儿子张某涛。张某文起诉周某霞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予以分割。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26日,张某文委托张某芬向Y公司支付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购房定金2万元,此后以张某莉、张某涛、张某芬名义支付购房款,一号房屋购房款合计907453元均系张某文出资。后房屋于2010年登记于张某莉、张某涛、张某芬名下,张某莉、张某涛各占33%份额,张某芬占34%份额,一号房屋由张某文居住使用至今,期间张某芬曾与父亲同住。2021年10月22日,一号房屋变更登记为张某文占34%份额,张某莉、张某涛各占33%份额。
张某文起诉张某莉、张某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文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全部份额归其所有,二被告协助办理登记,后经本院判决书认定,张某文所持借名登记购房之主张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
张某文称,张某莉和张某涛未尽赡养义务,多次将其赶出,且自2021年起未支付赡养费。现张某文需资金看病治疗,张某莉和张某涛的每月500元赡养费不足以负担高额医药费。张某莉、张某涛认可自2021年起未支付赡养费的事实,不认可未尽到其他赡养义务,称不支付赡养费是欲亲自轮流照顾张某文。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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