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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女儿先于母亲去世,其他子女转继承遗产房屋案例

2024-04-06 02:11:40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滨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所有,二被告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各70万元。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继承人张某君,与被告陈某鹏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女陈某涵张某君之母刘某,之父张某贤,二人共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张某强张某滨张某君张某贤2003年去世,刘某2019年去世,张某君2014年去世。张某君陈某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登记在陈某鹏的名下。

就涉案房屋,二原告认为对刘某多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多分,现就涉案房屋双方发生争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鹏陈某涵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人员情况、死亡时间等均予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在本案中确定相应份额,由二原告各占十八分之一的份额,亦不同意给付原告折价款,亦未有能力给付。对于原告所称对刘某尽到赡养义务较多亦不认可。

 

法院查明

本案被继承人张某君,与被告陈某鹏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女陈某涵张某君之母刘某,之父张某贤,二人共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张某强张某滨张某君张某贤2003年5月30日去世,刘某2019年12月7日去世,张某君2014年12月18日去世。张某君陈某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登记在陈某鹏的名下,现该房屋由二被告使用。诉讼中,双方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均认可1100万元。关于二原告所称对刘某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一节,向法庭提交照片以及居住证明,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张某滨因离异无地方居住才与老人共同居住,双方就此未提交其他证据。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由被告陈某鹏陈某涵继承所有,其中陈某鹏占十八分之十四的份额,陈某涵占十八分之四的份额;

二、被告陈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某强张某滨房屋折价款611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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